社會生活與民法第9講至第18講。第8章至第14章第3節。

(P131~P275)網路課程講次摘要--楊德庸老師提供2

第11講  - 婚約、結婚與夫妻關係 評量題目

一、是非題

○ 1.所謂「私法自治」原則在親屬編,特別在婚姻章是不適用的。

○ 2.父母為其子女所訂之婚約,當然無效。但經雙方互相承認,自不失為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婚約。

○ 3.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自得請求對方返還所收之聘金,雖聘金係由對方之父母收取,仍得要求對方返還。

○ 4.在97年5月24日前,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  5.在97年5月24日後,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6.夫妻中冠他方之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二次為限。

×  7.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 8.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9.家庭生活費用,由雙方共同協議負擔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  10.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選擇題

1.關於悔婚之賠償,以下何者敘述為非?無過失之一方方得請求被請求之一方須有過失僅能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雙方協議解除婚約者不得請求

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多少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六個月一年二年三年

3.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多少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六個月一年二年三年

4.以下那種婚姻非屬當然無效而為得撤銷?已有配偶者與第三者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與六親等以外之旁系血親結論同性戀結婚

5.以下那種婚姻屬當然無效而非得撤銷?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無公開儀式者以上均屬之

6.與以下何者得結婚?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7.以下何者非結婚有效之必要條件?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公開之儀式

8.男女結婚年齡之規定,以下何者正確?男須滿十七歲,女須滿十五歲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男須滿十九歲,女須滿十七歲均須滿二十歲

第 12 講 - 夫妻財產與離婚 評量題目

一、是非題

○ 1.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2.縱無法定可歸責之原因,但因有其他之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

○ 3.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4.判決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部分,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之。

○    5.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其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 6.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中。

× 7.妻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夫請求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8.夫妻已簽字協議離婚,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生離婚效力,不待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 9.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前財產一律不必進行分配。

○  10.凡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都推定為婚後財產。

二、選擇題

1.關於夫妻兩願離婚的要件,以下何者敘述為非?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有公開之儀式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夫妻離婚時對於子女監護如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以下何者無權向法院請求定監護人?

 檢察官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3.關於離婚賠償部分,以下敘述何者錯誤?必須是裁判離婚,兩願離婚不適用須因可歸責於他方而實際上已發生之財產上損害始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必須在求償人本身無過失時始能請求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請求

4.關於贍養費之請求,以下敘述何者錯誤?必須是裁判離婚,兩願離婚不適用必須請求者本身無過失。他方是否有過失在所不問須因可歸責於他方而實際上已發生之財產上損害始得請求必須請求者本身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5.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幾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一年三年五年十年

6.以下何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須列入分配?夫之年終獎金妻所中之大樂透彩金岳父母留給妻之遺贈物夫家給媳婦之聘禮

7.以下何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須列入分配?婚後夫以妻之名義購買的房屋妻幫人帶小孩所賺得之保母費妻所買儲蓄險到期所獲得之保險金夫於結婚紀念日送給妻之鑽戒

第 14 講 - 保證的法律關係 評量題目解答

一、                是非題

×  1.保證契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一種單務、有償契約。

○  2.保證契約為一從契約,即保證契約應以主債務之借貸契約之發生而發生,以主債務之借貸契約之範圍為範圍,以主債務之借貸契約之消滅而消滅。

○ 3.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4.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不得主張之。

○ 5.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 6.在主債務尚未發生或其實際金額增減不確定之情況下,由保證人預立保證契約,同意在一定金額內擔任保證,稱為「最高限額保證」。

×  7.銀行借款除徵取抵押物之外,尚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此時,如債務人不能清償貸款時,連帶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行拍賣抵押物。

○ 8.銀行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本人簽訂借款或保證契約的程序稱為對保。

×  9.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對於一般企業購置不動產亦有適用。

×  10.人事保證人之責任範圍包括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求償權(如業務上侵權行為)或非職務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如預支薪水)。

二、選擇題

1.下列何者情形,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主債務人表示清償不能者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2.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幾年?五年三年一年沒有限制

3.人事保證人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何者為標準?保證契約約定之金額為限僱用人所受損害總額為限受僱人受僱期間報酬之總額為限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4.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二年三年五年十五年

5.人事保證關係不因下列何一事由消滅:保證之期間屆滿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僱用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6.依據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何者?

連帶保證人普通保證人共同借款人連帶債務人

7.以下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為非?保證義務是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只需保證人及債權人間之合意而成立為一單務、無償契約保證人之權利均得預先拋棄

8.債權人應先向以下何人行使債權?主債務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沒有限制

第 15 講 - 票據的法律關係 評量題目

一、                是非題

○    1.我國票據法上所稱之票據僅限匯票、本票及支票等三種。

×  2.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3.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4.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5.一般所謂「玩具本票」倘若具備「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簽名」等四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仍不失為有效之票據。

×  6.劃平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塗銷該平行線,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即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  7.匯票經付款人承兌後,發票人可免除擔保付款之責任。

○ 8.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  9.支票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 10.在我國法律實務上承認「隱存保證之背書」效力。

二、選擇題

1.執票人向何種票據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匯票支票本票以上均可

2.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多少元以上?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

3.可擔任支票付款人者,係指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之金融業者,不包括以下何者?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

4.那一種票據不適用保證制度?匯票本票支票均適用

5.保付制度適用於那一種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均適用

6.承兌制度適用於那一種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均適用

7.以下何人不得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發票人背書人執票人付款人

8.票據之受款人如果沒有背書而逕行將票據交付轉讓他人時,法律上稱為?空白背書背書不連續記名背書轉讓無效

9.以下何種情形執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匯票不獲承兌時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發票人死亡或受破產宣告時

10.設某一支票之發票地是在高雄市,付款地卻是在台北市,此時其執票人應於以下何一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支票?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日後十日內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發票日後二十一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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