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與民法第9講至第18講。第8章至第14章第3節。(P131~P275)網路課程

 講次摘要--楊德庸老師提供3

第 16 講 - 什麼是公司與如何設立公司 評量題目

一、是非題

○ 1.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  2.我國公司法上之各類公司不限於以營利為目的。

○ 3.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僅就其出資額之限度內,對公司負責。

×  4.我國現有公司中數目最多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  5.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稱為無限公司。

○ 6.章程所定公司得發行之股份總數不必於設立時向股東全部收足,其未發行之股份或未收足之資本,得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需要逐次發行或收足者稱為授權資本制。

○ 7.二公司雖名稱相同,但其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 8.公司的財產與其負責人或所有股東的私人財產,不能相混也互不相屬。

二、選擇題

1.以下關於公司性質之名詞,何者為正確?獨資商號合夥商號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2.我國公司法上之公司不包括以下何者? 有限合夥公司合夥商號無限公司外國公司

3.何種公司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組成?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4.以下何者不是有限公司的特色?股東於股款繳足後,對於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內部組織單純,與獨資或合夥商業幾乎相同股份大眾化,便於集資經營大型企業股份轉讓不自由,適合家族企業

5.以下何者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色?股東於股款繳足後,對於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法定之內部組織較多,著重內部制衡及公司治理所需股東人數最少,可設立「一人公司」股東可自由轉讓股權,為各種證券市場工具之發行機構 6.以下何者不是公司設立之基本要件?辦公室發起人資本章程

7.股東股權轉讓完全自由的是那一種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8.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誰查核簽證?主管機關會計師律師監察人

9.得採取授權資本制之公司以何種公司為限?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尚未完成設定登記前,其董事、監察人由以下何者選任之?主管機關發起人創立會董事會

第 17 講 - 股東權益與公司內部組織 評量題目解答

一、                是非題

○ 1.股份制度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於其他種類公司不適用。

○ 2.現行法令對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每股金額多少並無規定。

○ 3.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4.任何公司均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  5.公司之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股票必須公開發行。

○  6.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  7.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均不設董事會。

○  8.負責人未必為代表人,而代表人必為負責人。

○ 9.有經理頭銜者未必是經理人,沒有經理頭銜者也可能是經理人。

二、選擇題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臺幣幾元?

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一元

2.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每一股份為十元,請問它發行股份數為多少?十億股一億股一千萬股一百萬股

3.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應在那裡規定?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股東會決議錄公司章程

4.以下關於特別股的敘述,何者不正確?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由普通股股東之出資買回之得發行行使表決權、否決權或無表決權特別股特別股之收回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應有之權利已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

5.關於有限公司董事的敘述,以下何者不正確?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

6.以下何者不是公司負責人?常務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7.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為何?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

8.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方為公司負責人者,不包括以下何者?監察人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9.關於經理人權限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經理人,對於不動產一律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10.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果為何?一律無效第三人得撤銷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應處以罰鍰

第 18 講 - 繼承的法律關係 評量題目解答

一、  是非題

○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2.我國民法繼承制度是採當然繼承主義,即不待繼承人申報即自動發生繼承效果。

×  3.祖父母之繼承順序先於兄弟姐妹。

×  4.養子女之應繼分為親生子女之二分之一。

○ 5.父子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彼此互不繼承。

○  6.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

× 7.所謂「歸扣」係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留學,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

×  8.得行使代位繼承權之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姊。

×  9.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二、選擇題

1.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多久之內為之?三年二年一年六個月

2.被繼承人之親屬中,以下何者可能有繼承權?堂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姪甥子女

3.被繼承人之親屬中,以下何者繼承權最為落後?配偶孫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4.配偶與死者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本身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三

5.夫妻因意外被推定同時死亡,遺下子女二人及雙方父母四人,二人遺產各為一百二十萬元,請問其子女應各分得多少遺產?三十萬元四十萬元六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

6.夫妻發生意外,夫先妻一刻鐘死亡,膝下無子女,惟雙方父母四人健在,二人遺產各為一百二十萬元,請問妻之父母二人應各分得多少遺產?四十萬元六十萬元九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

7.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二年五年十年十五年

8.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多久以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

9.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為之須開具遺產清冊,並不得隱匿遺漏須向法院呈報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10.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幾年為限?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

1.請詳述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及其與普通抵押權之區別所在?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意義

第 881-1 條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開始時債權金額不確定,但在實際執行時仍須加以確定,其分三階段來做確定:

  1.質的確定 

第 881-3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

1.質的確定 

第 881-3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為避免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債務人資力惡化或不能清償債務,而其債權額尚未達最高限額時,任意由第三人處受讓債務人之票據,將之列入擔保債權,以經由抵押權之實行,優先受償,而獲取不當利益,致妨害後次序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之權益,所以,才明定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列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限制規定,以符公平。

2.量的確定 

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凡由該法律關係所生債權,均為擔保債權之範圍,直接或與約定之法律關係有相當關連之債權,或是該法律關係交易過程中,通常所生之債權,亦足當之。Ex約定擔保範圍係買賣關係所生債權,買賣價金乃直接自買賣關係所生,固屬擔保債權,其他如買賣標的物之登記費用、因價金而收受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票據所生之票款債權、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屬擔保債權,亦包括在內。

3.時的確定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第 881-5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當事人對於此法定之期限,得更新之,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及社會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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