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下社會生活與民法期中重點-評量題目(請勿轉貼到學校留言板)獨孤求敗學長整理

名詞解釋 重點

法律關係:基本上可以說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權利:是指依據法律或契約等規範,可以向其他人請求履行或承擔責任的特定主張;義務:則是指一種可以經由國家強車制力執行的拘束或限制,

民法關係:是以個人相互之間有關私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

刑法關係:則涉及侵害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名譽及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以及國家對於這些犯罪行為的追訴與處罰,

廣義上的行政法關係:並可包括憲法層次上有關政府機構組織與權力分配、國家政策規劃執行以及基本人民權利保障的各種法律關係。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上的依據與授權,而且行吹行為的作成、內容與效力,也必須符合相關行政法令的規定,

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之沄律有明又規定者為限

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涉及惡意侵害其他人的權利或利益,有關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調整與結束,基本上是容許當事人之間自由地約定與形成,

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撫慰金,

禁治產人 成年人已因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

意思表示 為法律行為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意圖發生一定私上效果,而以客觀可見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一種舉動。

自己代理 承認「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亦屬「自己代理」

雙方代理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發生效力

表現代理  指由自己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承攬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委任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和保密義務經常是公司行號號會要求員工簽署的約定,因為公司行號營業上所獲知的機密是公司最大的資產,例如客戶的資料、相關的管理制度及規章、技術的內容等等,

臨時性工作  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價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過失相抵  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或免除賠償責任。 

斡旋金  指在不動產銷售時,由買方先交付一筆金額給仲介業者,等仲介業者向賣方說服斡旋降價成功後,該筆金額即轉為買賣之訂金,此一金額即稱之斡旋金。 

定型化契約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前置協商

是指持卡人因消費過度而無力償還,應先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的一種機制,

循環信用 持卡人在約定額度內可隨借隨還,故稱之為「循環信用」。

何謂更生

更生程序之原則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故將來債務人須I有一定收入始宜採取此一機制,

何謂清算

清算程序之宗旨係將債務人之財產作為償債來源,現在或將來有無收入並非重點,

保全處分

法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明定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法律效果,及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

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

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E摧刊,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天然孳息

如土地上之農作物、朽木所生長之靈芝。法定孳息 如土地、建築物之租金等。

歸責事由:

現行民法係採過失原則,以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亦就若干之債,另設較嚴格或較輕的歸責事由。

參、簡答題  重點

一,承攬利僱傭的不同之處(96年考古題)

1.依是否需完成特定二作二者不同 2.指揮關保與服從性的不同 3.工作時間的差異 4.工作場所的差異

二,基本勞動條件的最低保障

1.基本工資的保障 2.雇主可以終止勞勤契約條件不得比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更寬鬆 3.預告期間的保障 4.資遣費的保障 5.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的保障 6.工作時間的約定 7.退休的保障 8.退休金的給付標準 9.職業災害補償

三,A與其愛犬哈比在公園內玩飛盤遊戲,路人乙見到後在旁湊興喧鬧並揮舞與拋擲草帽,哈比誤以草帽為飛盤而追逐與咬傷另一路人丙。試依民法的規定,簡要說明A的法律責任。(96年考古題)

 (1) A為動物占有人,應依民法就哈比咬傷丙負動物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原則: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項5分),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本項5分),

或縱為當注意之管束(本項5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於該第三人或其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本項5分) 

答題內容如有提及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就該部份亦可斟酌評分 

四,試說明侵權行為的要件。(96年考古題) 

1.加害行為 2.行為必須為違法的行為 3.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4.責任能力 5.有損害發生 6.所受損害須為他人權利 7.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五,試說明代理的要件(96年考古題)

1.法律行為(包括準法律行為)方可代理,

2.須有代理權限,代理人之意思表示之所以直接對本人生效,

3.代理行為須以本人名義為之,稱之為顯名主義,

4.須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此為代理之目的所在,

5.代理權之授與,是民法債之發生原因之一

六,試說明租賃契約終止的原因。(96年考古題)

 (一)因雙方合意而為終止

(二)因債務不履行而終止 1.出租人債務不履行時 2.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時

 (三)因具他法律上之事由

1.因租賃物一部滅失“ 2.承租人如死亡者, 3.承租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4.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 5.關於終止耕地租約爭田以反收回耕地之種種其他限制規定, 6.關於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之其他限制規定,

七,請說明限制行為人所作的法律行為,在民法上的效力如何?

1.7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心智發展雖已經有一定的程度,生活中各種法律關係,仍未必能夠完充分的瞭解與判斷,所以民法上稱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僅賦與有限度的行為能和」,

2.民法第78條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單獨行為,只要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屬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簽訂之契約,如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八,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何種情形下所作的法律行為,將具有充分與完整的法律效力

1.雖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

2.法定代理人已允詐限制行為人處分特定財產,

3.法定代理人已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獨立的營業,

九,試說明法律行為之要素與種類。

其一是必須有外觀可見的法律事實,既然無為或風吹之草動等自然狀態不能稱之;

其二必須有意思表示,無意識或非自主之動作不能稱之;

其三必須旨在發生私法上效果,僅發生感情上效果或物理上效果之行為不能稱之。

為便於歸納及比較,學者對於法律行為做如下之分類:

1.單方行為

指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者,其中有相對人的,像承認、解除、撤銷、債之免除等;無相對人的,有捐助、權利拋棄、遺囑等,涵蓋財產行為及身分行為, 2.雙方行為指由兩名以上之當事人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者,主要為契約之訂立,同樣涵蓋財產仃為反身分行為,其中財產行為包括: (1)債權契約。(2)物權契約。(3)準物權行為等,

十、什麼叫「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要件是什麼? (96年考古題)

 (1) 租賃契約在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時為有效的租賃 

 (2) 出租人在租賃物所有權移轉前已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 

 (3) 承租人對於租賃物是在占有狀態中 

 (4) 不動產租賃契約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且如是五年以上的不動產租賃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必需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才適用此一原則。 

十一,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1.給付不能【自始給付不能(自始主觀給付不能、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嗣後給付不能】2.不完全給付3.給付遲延。

十二較嚴格或較輕的歸責事由。

1.故意與過失  2.行為能力與禁治產人  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4.真意保留與虛偽意思表示

第 02 講 - 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是非題

 (o) 1.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o) 2.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o) 3.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x) 4.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仍為效。但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x) 5.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法律上稱之為錯誤。

(o) 6.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x) 7.承認、解除、撤銷、債之免除等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o) 8.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o) 9.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期時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x) 10.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應由本人自寫,並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06 講 - 卡債與消費者債務 評量題目解答 

 (x) 1.信用卡業務與現金卡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o) 2.目前我國關於信用卡業務之管理法規除銀行法第47條之1外僅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一種。

(o) 3.目前我國關於尚無關於現金卡業務之管理法規。

(x)4.信用卡係指持卡人憑自己之信用,向特約之第三人取得金錢、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卡片。

(x)5.先付款、後消費之卡片稱為簽帳卡。

(o) 6.先借錢、再享受、後付款之卡片稱為現金卡。

(o)7.發卡機構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前,不得製發信用卡。

(o)8.正卡持卡人必須負擔附卡所簽之一切帳款,換言之,即債務係由正卡持卡人單獨負責,附卡持卡人無連帶責任。

(x)9.信用卡消費額度,除得依持卡人之要求調高外,發卡機構亦可主動調高。

(x)10.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即向發卡銀行要求止付帳款。

第 09 講 - 抵押權的特性、範圍與行使 評量題目解答   

一、是非題

(x)1.民法物權編96年3月28日公布之修正條文目前尚未實施。

(o)2.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o)3.抵押權之取得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x)4.普通抵押權不須以被擔保之債權已經發生或有效存在為前提。

(o)5.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但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上述規定之影響。

 (x)6.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o)7.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x)8.抵押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自行將抵押物變價取償。

(x) 9.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約定無效。

(o)10.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第 02 講 - 法律行為與代理

 二、選擇題  

(4)1.法律行為之標的要具備之四項要件,不包括以下何者:

1. 確定 2. 可能 3. 適法 4. 有體

(1)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其效果如何?

1. 無效 2. 得撤銷 3. 效力未定 4. 僅對當事人有效

(4)3.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其效果如何?

1. 無效 2. 得撤銷 3. 效力未定 4.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3)4.法律行為之成立,必須具備三大要素,不包括以下何者:

1. 標的 2. 意思表示 3. 適法性 4. 當事人

(4)5.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1. 不具法律意義 2. 為要約之引誘 3. 視為承諾 4. 視為要約

(2)6.價目表之寄送,其法律效果如何?

1. 不具法律意義 2.為要約之引誘 3.視為承諾 4. 視為要約

(4)7.以下敘述何者為正確?依據電子簽章法第9條規定,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

1. 不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2. 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3. 以當事人不能自行簽名或蓋章者為限,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4. 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1)8.我國的憑證機構或稱網路認證機構,不包括以下那一機構:

1. 財金資訊公司 2. 關貿網路公司 3. 台灣網路認證公司 4. 網際威信公司

(2)9.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1.均屬無效 2.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發生效力 3.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效力僅及於無代理權人

(1)10.以下何種行為可以代理人為之?

 1.債務之免除 2.離婚 3.拋棄繼承 4.物之占有

第 06 講 - 卡債與消費者債務 評量題目解答 

二、選擇題

(1)1.以下何種為信用卡?

1.VISA卡 2.ICASH卡 3.悠遊卡 4.COSTCO卡

(2)2.以下何者不得辦理信用卡業務者

1.信用卡公司 2.百貨公司 3.經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4.外國信用卡公司

(4)3.以下何者非信用卡消費關係之當事人? 1.特約商店 2.收單銀行 3.發卡銀行 4.主管機關

(3)4.各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年齡須幾歲,附卡持卡人年齡須幾歲?

1.均為二十歲 2.二十歲、十八歲 3.二十歲、十五歲 4.二十二歲、十八歲

(4)5.依據現行規定,對於學生申請信用卡所持有卡片以幾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幾萬元?

1.一家、三萬元 2.二家、三萬元 3.三家、三萬元 4.三家、二萬元

(4)6.金融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任何費用或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時,應於多少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1.十五日 2.三十日 3.四十五日 4.六十日

(3)7.目前我國銀行公會已統一規定個人無擔保債務總餘額不得超過其平均月收入的多少倍?

1.十倍 2.十六倍 3.二十二倍 4.三十倍

(2)8.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幾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首次核給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幾萬元?

1.一家、三萬元 2.二家、一萬元 3.三家、三萬元4.三家、二萬元  

(2)9.依據民法第205條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多少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十 2.二十 3.三十 4.四十

(4)10.下列那種情形,持卡人不須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4.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

第 09 講 - 抵押權的特性、範圍與行使 評量題目解答   

二、選擇題

(3)1.民法物權編96年3月28日公布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多久實施?

1.二年 2.一年 3.六個月 4.立即實施

(1)2.以下何者非擔保物權? 1.永佃權 2.質權 3.抵押權 4.留置權

(4)3.以下何者不得做為普通抵押權之標的?

1.某農舍 2.某透天厝 3.某畸零地 4.某聯結車

(3)4.以下關於抵押權從屬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1.最高限額抵押權無從屬性之適用

2.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3.債權之發生縱有無效之原因,抵押權業經登記者仍屬有效

4.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不得僅保留抵押權,而債權人亦不得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而僅保留其債權,必須將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轉讓與第三人

(3)5.以下何者不在抵押權之法定擔保範圍之內? 1.原債權及利息 2.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3.所失利益 4.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1)6.普通抵押權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者為限?

1.五年 2.三年 3.二年 4.一年

(4)7.甲、乙兩筆債權金額各為400萬元及200萬元,以同一標的物設定同一次序抵押權,現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如為420萬元,應如何進行分配?

1.甲先分得400萬元,乙後得20萬元

2.乙先分得200萬元,甲後得220萬元

3.甲、乙先平分各得210萬元,乙再分給甲10萬元

4.甲分得280萬元,乙分得140萬元

選擇題(每題5分,計30分)   

(A)1. 甲向乙借款五十萬元周轉救急卻一直托延未能清償,乙同情甲家貧而向甲表示無須清償;乙此種債之免除的行為屬於:

(A)單方行為

(B)雙方行為

(C)物權行為

(D)準物權行為 

(B或D)2.大華今年十八歲,剛進入大學就讀:

(A)大華雖有權利能力,但其權利能力受有限制

(B)大華所作的單獨行為,如屬於生活上所必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C)大華雖未成年,但因已進入高等學府就學,可視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D)以上皆非 

(C) 3.委任契約:

(A)以有償為原則

(B)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委任人對於受任人執行職務時所造成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C)受任人原則上不得複委任

(D)以上皆非 

(C) 4. 「歡樂遊戲機」在美國由A廠商製造,並由臺灣B公司輸入在台銷售,後來「歡樂遊戲機」因有嚴重安全設計瑕疵造成消費者甲在使用時受傷 ,依照我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B公司對於甲因該產品瑕疵所受到的損害:

(A)B公司並無責任,甲只能向商品製造人A公司求償

(B)B公司負間接責任,應由甲先向A 公司求償,如甲未能全額受償,不足之部份再由B公司負擔

(C)B公司應與A公司負相同之責任

(D)B公司應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B)5. 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如遭竊而被他人盜刷,持卡人:

(A)無需負責,因為是其他人的惡意行為

(B)應儘速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應自負損失

(C)對於遭竊之日起因盜刷發生的損失皆需負責,但以十日為限

(D)如於遭竊之日起十日內已履行通知義務,最多僅需負擔二分之一的盜刷損失 

C) 6. 租賃之期限,不得逾: (A)10年 (B)15年 (C)20年(D)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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