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童保育及少年生活輔導學程」專業資格之說明

生活科學系李淑娟老師

近年來,台灣社會之家庭形態已朝向「核心化」、「雙薪化」、「少子化」及「多元化」發展。然其背後同時亦反應出當前家庭照顧及教養功能不彰之現況。尤其許多年輕父母不知如何適切的教養及輔導自己的子女,致使兒童及少年的問題叢生,嚴重者甚至引爆家庭問題,造成不幸兒童及少年事件。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的議題備受重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需求亦與日俱增。

本校「兒童保育及少年生活輔導學程」(簡稱「兒少學程」)乃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全國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之核可,首開以「學程」形式獲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學歷資格之先河。因此,在行政作業流程或業務推廣上,不論是兒童局或空大均無前例可循。再加上目前「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懸而未決、部份相關舊法廢除,值此新舊法源接續整併之際,來自各方詢問關切電話不斷。為協助釐清疑慮,特此說明如下。

壹、背景說明:

一、本校生活科學系規劃「兒少學程」係以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訓練核心課程之概念,將一般大學開設在推廣教育部的訓練課程,加以規劃統整成為符合大學正式學制內,跨學類、跨學系的學程課程。

二、本學程之規劃係考量同學之學習需求及本校成人繼續教育屬性,從94年9月即陸續與內政部兒童局各組承辦人員研商,在既有兒少福利相關法規中找出法源依據後,經計畫書修正、行文、解釋說明、溝通、跟催等長達八個多月的協調,終於達成本校同學可取得專業資格認可,兒童局可解決偏遠地區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問題,而本空大可提昇專業形象之三贏局面。

三、95年4月兒童局正式來函(童綜字第0950051058號)同意修畢本校「兒少學程」者,依申請者學歷,若具高中職學歷者可獲助理保育員及助理生活輔導員之專業人員學歷資格,若具專科以上學歷者可獲保育員及生活輔導員之專業人員學歷資格,及符合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學歷資格。

四、據此,生科系於95學年度起為同學擬定三年修畢該學程之課程規劃並公布相關訊息於系網頁上。惟因「學歷資格」認定與空大體制特殊因素考量,兒童局仍未正式將生活科學系納入該局核准之「相關科系」資料中。

五、再經行文協商,96年12月終獲兒童局正式函告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等主管機構查照轉知修畢本校「兒少學程」者符合上述資格(童綜字第0960015013號)。而上述各主管機關接到公文後亦函轉至所屬相關機構。

六、至於該訊息公告週知部分,再經電話溝通,兒童局已將該學歷資格函(童綜字第0960015013號)掛在該局網站「法規查詢」內之「法令解釋」中,供民眾查詢。

貳、專業人員之定義與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台內童字第0930093916號令發布)之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二、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歲兒童之人員。

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之人員。

五、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照顧之人員。

六、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諮詢輔導服務之人員。

七、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八、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由此可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共區分為八大類;每類專業人員均明確指出服務地點及服務內容。

甲、 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

由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中可知,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之服務地點為安置及教養機構,服務對象為兒童或少年,提供的服務為生活照顧。

而非第二條第一項之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服務於托育機構(如幼稚園、托兒所、或幼兒園等),提供兒童教育保育之服務。

 

至於安置及教養機構係指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台內童字第0930093783號令發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一、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二、無依兒童及少年。

三、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四、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五、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六、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七、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之服務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十八條)

一、生活照顧。二、心理及行為輔導。三、就學及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五、衛教指導及兩性教育。六、休閒活動輔導。

七、就業輔導。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

九、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離準備。十、追蹤輔導。

十一、        其他必要之服務。

綜而言之,不論是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其服務的地點均為安置及教養機構(如育幼院、中途之家等,相關機構可至兒童局網站查詢),服務對象為不幸兒童或少年等,服務內容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

乙、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並於聘任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但本法(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員資格,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之內容,詳如註1)。

註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之內容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

少年福利措施:                                                 

一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  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  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  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  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

    或醫療補助。                                               

六  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  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

    費用之補助。                                               

八  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  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一○  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一一  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一二  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三  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所

屬國民小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等相關事項標準,由教育部會同

內政部定之。」

 

 

 

 

 

 

 

 

 

 

 

 

 

 

 

 

 

  

 

又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25635C號、台內童字第0950840179C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規定:「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學校或受委託人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由上述第一項第四款可知,除保母人員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被遴聘之條件。而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之第四項及第五項人員;準此,上述專業人員亦符合「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資格。

至於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者,可服務的地點大抵可區分為二大途徑:

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國民小學(「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四條

二、課後托育中心:係指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六條);其中心之人員配置,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課後托育中心應置人員及其配置工作人員,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辦理。

簡言之,具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之兒童福利專業機構人員資格者,依據現行法規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之規定,從事「國民小學課後輔導」(亦即學校第八堂課的課後輔導)及「課後托育中心」(亦即安親班)之工作至於未來「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註2)上路後,有關課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訂定;本校將持續關注修法過程,積極為同學們爭取資格轉換之權益。

 

註2:「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是爲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流所衍生之問題,及以「教育及照顧」之概念,將居家式照顧服務、托嬰服務、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時間範圍外之課後教保服務一併納入規範,以填補家庭及學校教育無法達成之照顧需求之法案,目前草案預定送立法院審議中。

 

 

 

 

 

參、結語

兒少福利,人人有責!現代的社會,沒有「你的孩子」、「我的孩子」,只有「我們的孩子」;自己的孩子照顧得再好,別人的孩子如果不好,那我們的孩子也不可能會平安幸福。孩子如果成了問題青少年,社會勢必付出更大的成本;相反的,如果孩子得到所需要的關注,他們將會回報我們千萬倍。因此,兒少福利事業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與參與,兒少福利是值得終生投資的事業,「兒少學程」是值得學習的必修學分。

本校「兒少學程」是一門利人又利己的專業資格學程。對於成年學習者而言,經由系列兒少福利專業課程的薰陶,再將過去豐富的家庭與親職實務經驗加以統整,必能為兒少福利投注一份心力,讓自己的生命再度發光,照耀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不僅如此,修習「兒少學程」,還可幫助自己的孩子成長、改善親子關係、增進親職功能,同時又可到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服務,或可創業或選擇一些兼顧家庭及貼補家用的工作,如兒童課後安親班等工作從事。一種專業學程達到多重效益。面對專業化時代的來臨,專業資格在握,無往不利!這是一項利多的消息!期待大家告訴大家,並引領您身旁的親朋好友,大夥兒一起來充電、共同學習、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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