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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政策:期中重點整理(詳解) - julie緣~讓你(妳)走進我的家

第二類型主要是家庭的保障範圍非常多樣的政策。如芬蘭 ... 家庭政策發展似乎都共同圍繞在新形成的議題中。這一時間的焦點主要在新家庭 ... 當家庭中之最小孩子滿18歲或19歲,而全時間學生家庭給付即終止。廿五、請簡述美國依賴兒童家庭救助(AFDC )的歷史背

家庭政策期中重點整理

一、顯性家庭政策的目標為何 ? (p6)

顯性家庭政策的目的:在建立特定而有助於廣泛政策目標。

這些目標包括:

1.強化與支持家庭經濟,或養育小孩的責任。

2.鼓勵生小孩與建立大家庭。

3.鼓勵避孕的措施與家庭計劃。

4.促進婦女與母親,進入勞力市場與持續,依附於工作中。

5.促進母親在家中的角色;而當小孩仍很小時,不鼓勵勞動參與。

6.支持婦女兩性平等權概念的發展。

7.支持婚姻。

8.不論婚姻狀況如何,都要支持兒童養育。

9.促進勞動與家庭生活的均衡。

10.幫助家庭適應於危機、問題與轉型期。

二、家庭政策的主要工具為何 ? (p7)

家庭政策工具包括現金給付與服務。主要工具包括:

(1).所得移轉,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或公共救助、稅務政策等。

(2).就業政策,包括生育或領養小孩後,及兒童生病、或學校銜接期間的,給薪假與留職停薪假。

(3).兒童照顧政策,同時包括服務及各種型態現金及稅賦補助。

(4).有關相關繼承、領養、監護、寄養、結婚、仳離、離婚、收容與兒童救助的法律。

(5).家庭計劃、墮胎法律與政策及相關教育與服務方案。

(6).個人性社會服務方案。

(7).住屋津貼與政策。

(8).產婦或家庭及兒童健康服務。

(9).影響婦女狀況的立法、政策與方案。

 

三、依亞斯平的分類, 福利國家有那些模式 ? (p8-11)

亞斯平1990年:

主要理論分類觀點:跨國性家庭政策比較。

主要分類類型:比較西方跨國性家庭政策中建構出理論;並分自由福利體制、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福利體制、社會民主性的福利體制三種。

福利體制類型:

價值:自由福利體制:工作倫理羞恥感。

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體制:權利取得是根據階級與地位。

社會民主性利體制:公平、高標準的普及化主義。

工具:自由福利體制:以資產調查為基礎的救助。

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體制:由國家所支持的私營保險。

社會民主性利體制:國家=第一線的支持、高水準的給付。

目標:自由福利體制:強化市場。

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體制:強化公民社會、限制市場。

社會民主性利體制:福利、工作與充份就業的融入。

去商品化:自由福利體制:低度。

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體制:中度。

社會民主性利體制:高度。

階級:自由福利體制:中產階級。

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體制:維持隱定的階級。

社會民主性利體制:從市場到國家追求中產階級。

國家代表:自由福利體制: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

保守的/勞資法人主義體制:奧地利、法國、德國、義大利。

社會民主性利體制:北歐國家。

四、請說明茍狄耶(Gauthier) 對家庭政策的分類法為何 ? (p14-15)

苟狄耶1996年:主要理論分類觀點:女性主義性別角色。

主要分類類型:以OECD國家家庭政策歷史背景為基礎,而將家庭政策分為鼓勵生育模式、保留傳統家庭模式、公平主義模式、與非介入主義者的家庭支持模式四種。

第一類為家庭低出生增加率與贊同鼓勵生育模式。

第二類為保留傳統家庭模式,它是傳統模式的核心。

第三種為公平主義模式,它的核心論點是兩性平等的模式。

第四個為贊同家庭模式,但採取非介入主義者,的家庭支持模式,它只將目標設在家庭需要,以資產調查為特徵的方法。

五、請說明寇皮(Walter Corpi) 對家庭政策的分類法為何 ? (p15-16)

寇皮1999年:主要理論分類觀點:女性主義性別角色。

主要分類類型:以「普遍化家庭支持模式」、「市場為取向的政策模式」、「雙生涯支持模式」,三種制度類型檢視夫妻的勞力分工。

普遍化家庭支持模式:在強化男人作為家庭,的支持者的立場。

市場為取向的政策模式:在勞力市場政策中,性別被同等的對待。

雙生涯支持模式:的目的;在保衛雙親參與勞力市場。

六、請說明卡摩嫚(Kamerman) 對家庭政策的分類法為何 ? (p17)

卡摩嫚1978年:主要理論分類觀點:家庭政策決策風格。

主要分類類型:外顯性與綜合性家庭政策、保障範圍非常多樣、隱性家庭政策型(抗拒推動型)三種。

第一類型為外顯性與綜合性家庭政策的國家。如瑞典、挪威、匈牙利、捷克與法國。

第二類型主要是家庭的保障範圍非常多樣的政策。如芬蘭、丹麥、澳大利亞、西德與波蘭等。

第三類型的家庭政策是屬於抗拒推動型,而隱含在其它政策中。如美國、加拿大、英國與以色列。

七、請說明舒茲(Franz Sculthesis) 對家庭政策的分類法為何 ? (p18)

舒茲1990年:主要理論分類觀點:歐盟的家庭決策風格。

主要分類類型:分「顯性家庭政策」、「隱性家庭政策」、「負面家庭政策」三種。

第一類顯性家庭政策;國家中,家庭政策就以,所得再分配原則,被「加入」社會安全中。

第二類隱性家庭政策;國家中,家庭政策嘗試廣泛的,回應家庭的需求。

第三類負面家庭政策;的國家,是屬於放任式模式,發展的家庭政策。。

八、請問國際家庭政策發展階段為何 ? (p19-21)

家庭政策就其歷史背景發展而言可分為四個發展階段:它起源於歐洲。

1. 第一次公開以「家庭政策」為標誌的時間可以追溯至19世紀末期的法國與20世紀初期的瑞典,並反應2. 出與家庭有關,特別是人口的低出生率與低薪資的經濟發展問題。

為了回應這些問題與達到期待的目標,家庭津貼或兒童津貼與現金給付,提供家庭以小孩的出生或數目為基礎,作為基本的政策工具。

3. 歐洲的第二個家庭政策主要發展階段開始於1960年代。在歷史上最高的經濟成長率的環境脈絡中,某些國家普遍存在貧窮的現象,並出現家中有小孩的低收入家庭特殊問題。

在這十年間,西方工業國家擴展它們各方面的社會障體系,如所得轉移、健康照顧、住屋、就業、個人社 會服務等。老年人口的社會政策在很多的歐洲國家開始萌芽,而在美國也是如此。

3.1970年代的歐洲出現第三波的家庭政策。此次家庭政策的焦點主要在回應包括家庭結構與 性別角色問題 的家庭變遷。由於考慮到單親家庭 (只有母親照顧家庭)在經濟上的脆弱性,而創立一些提供這些家庭特殊 財務支援的政策。對於單親家庭、寡母家庭、重組家庭、父母一人工作或兩人工作的單薪或雙 薪家庭 小孩,的社會化與其社會性與情緒性支援就變得很重要。

為補償那些受到剝奪背景,如來自於其它文化或不同語言的移民家庭,並回應逐漸增加的母親 參與勞動 所產生的兒童照顧需要,將小孩安置在較小家庭養育,以讓兒童獲得最好照顧的服務很快就出現。

4.1990年代時,美國與歐洲的家庭政策發展似乎都共同圍繞在新形成的議題中。這一時間的焦點主要在新家庭、家庭型態模式、寡母家庭與其經濟上的不安定,及貧窮、職場家庭如何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的需求。

九、請說明貝塔蘭菲(Bertalanffy) 對家庭系統理論的解釋為何 ? (p24)

貝塔蘭菲1968年:

主要理論分類觀點:源自於系統理論。

主要分類類型:主要焦點是放在家庭,而非家庭中的個人。

系統理論:它都是提供我們觀察,生活事件、動態、過程的一種方法。系統理論認為,系統的任何部份都是互相產生關係,互相聯結與互相依賴的,並在流動中維持一種恆久性。

家族治療的概念演化,承認家庭為系統的一部份。而從人際∕家庭系統的角度介入,則必須將焦點放在整個家庭系統,而非家庭中的某一個人來觀察。

十、請比較德法義三國親職假與家庭津貼的情況 (p51)。

(一).親職假:

產假:德國:14週 (產前6週、產後8週)。

義大利:產後5個月。

法國:(1).兩胎:14週 (產前6週、產後8週)。

(2).三胎:24週 (產前6週、產後18週)。

(3).雙胞胎:34週 (產前12週、產後22週)。

(4).多胞胎:42週 (產前24週、產後18週)。

保險給付:德國:不限胎數。

義大利:母親所得80%。

法國:(1).第一胎與第二胎給付80%,最高16週。

(2).第三胎最高16週。(3).多胞胎可達46週。

提供親職給付:德國:健康保險。法國:社會保險。

義大利:雇主。

利用者比例:德國:父親1%~2.5%,母親96%。

法國:實際上只有母親申請。義大利:男性少於5%。

(二).兒童給付(家庭津貼):

依胎數:德國:依胎數遞增。

(1).第1胎:115.74美元。

(2).第2胎:138.89美元。

(3)第3胎以上:162.04美元。

法國:依胎數遞增。

(1).第1胎:0美元。

(2).第2胎:93.78美元。

(3)第3胎以上:213.90美元。

(4).第4胎:334.02美元。

(5).第5胎:454.27美元。

(6)第6胎:574.39美元。

(7).第7胎以上:120.12美元。

義大利:依家庭收入遞減。

(1).收入上限為;10,840歐元的四人家庭:250歐元。

(2).收入介於;26,281歐元與28,853歐元:39歐元。

佔男性薪比例:法國:9.5%。義大利:4%。

(三)兒童照顧:

目的:

德國:單純提供有品質的教育,與對兒童照顧,並非促進母親就業。

法國:讓母親可以在工作,與照顧小孩之間,取得平衡。

義大利:以教育兒童為主,而非以母親就業為主。

費用:德國:非常昂貴。

法國:低收入戶免費;其他家庭約佔所得10%~15%。

義大利:差異性很大。

年齡:德國:3~6歲。法國:2.5歲開始。

義大利:3~4歲小孩;早期教育方案,3~5歲;保母之家。

時段:德國:一天5個小時。

法國:全日學前照顧,或家庭式日間照顧。

正式機搆比較:德國:小於3歲10%,3歲78%。

法國:小於3歲29%,3歲99%。     義大利:小於3歲6%,3歲95%。

十一、請從居家型母親照顧政策模式與降低家庭貧窮模式的比較 (p57-61)

(一).促進居家型母親照顧模式:

在法國、義大利、德國,產假的目標;在促進 父母能在家照顧小孩。在美國的政治環境,康慨的產假似乎是自由的社會;而在意大利與德國,它們是婦女養育小孩期間離開勞力市場的經濟誘因。

親職假的給付就變成為,作為母親角色付出的薪資,而非補償流逝的薪資。

而美國的保守派認為國家介入「工作─家庭」的親職假,可以鼓勵「男性養家活口女性操持家務」,的家庭的傳統。另外,兒童給付與家庭津貼,以鼓勵婦女留在家中與生育小孩的兩種供應。

法國;其他如社會的、經濟的與政治的許多因素,包括可以讓婦女很輕鬆結合工作,與親職的的給付(如兒童照顧),導致補助的主要功能(減少貧窮)偏離始目標。

各國基本上,保障工作的產假政策,可以協助婦女依附於勞力市場。然而在兒童照顧並不足以支持勞動母親,的義大利與德國而言,長期的付薪假,對於婦女長期留在家中,而會造成她們完全自工作中退離。

(二).降低家庭貧窮模式:

今天;現金給付在降低兒童貧窮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阮渥太等發現;那些佔較高比例,的補助有小孩的國家,在兒童貧窮率上是較低的。直覺上;美國、法國與德國都適合用這個模式。

日本的兒童率低於10%,這主要是因為工作,對於日本人而言;有較高的信賴感,也可以充分獲得收入的來源。婚姻;已經扮演將婦女與兒童,免於西方國家生活陷入困境的傳統角色。

義大利相較於其他國家,義大利的社會福利,所得再分配方法,比較切中要領。義大利與美國都有高度的,經濟不安定的現象,而兩個國家也以社會福利,政策的「資產調查」來加以強化。

己推動普及化給付的國家;如法國家與北歐國家,知道它們的社會供應,會導入貧窮率的風險。它們更將焦點聚集在確保,所有家庭的經濟福祉。

日本兒童受到經濟保障,免於貧窮,並於政府經營維持,比西方國家的經濟長久的,「男性養家活口,女性操持家務的家庭」,(女性與兒童可以依賴男性的薪資)。

十二、請說明北歐三種結合工作與家庭照顧的政策為何 ? (p71-73)

德博勒哈2002;說明北歐國家三種結合工作與家庭照顧的政策。

第一種政策是鼓勵父母都工作的雙生涯工作模式,由政府對兒童照顧的資金挹注。

第二種政策是親職假,主要採用於「雙薪家庭/雙照顧者家庭」中,父母雙方都主動從事工作與兒童照顧工作。

第三種政策是兒童照顧的現金救助,主要以性別差異化模式的家庭為主。

(1).兒童照顧:照顧幼童的責任在北歐國家而言,是父母與國家的共同責任。公立支持的兒童照顧及並非只是父母的「資格」問題,而是提供兒童教育、社會與發展性相當多的給付。

(2).親職假:北歐是最早將親職假引入作為產假的延伸。親職假一般是由薪資有關的所救助所支持。幾乎在所有歐洲國家中,親職假是一種延伸性,而非替代性的母親假及父親假。

母親假是所有其他它政策建立的基礎。而母親在嬰兒出生這段時間的有薪假,可以說明幾個國家的婦女權利。

(3).兒童照顧薪津:產假、父親假與親職假都與薪資有關。自1980年代中期,幾個北歐國家引入時間更長的假期,經常稱為兒童照顧假。這假;伴隨著現金給付所提供的助救,但沒有像薪資有關的給付那麼康慨。

約80%的家庭採取部份的兒童照顧假,但是都採取很短期的,而這些家庭幾乎都是低教育母親與低收入家庭,絕大部份是母親請這個假,這是因為家庭的財務衝擊到性別區隔的勞力市場。

 

十三、請說明芬蘭的食物津貼(L’Allocation Alimentaire) 與營養津貼 (L’Allocation de Subsistance) 的概況。(p80)

(一).食物津貼:是保證居位在芬蘭,小於18歲的兒童,在某些條件下,如雙親供給的食物不夠,可以有充份的食物。

1999年每月,每位兒童及父母全額的,食物津貼為107歐元(637芬幣)。父母未祥之婚外所生的小孩同樣有權要求食物津貼。領養父母也有同樣的權利。

(二).營養津貼:

是「最低所得」財務救助的最後手段,目標;在向家庭保證,可以「存活」的最低所得,並提高其自主性。如果這個家庭沒有收入,或是它的收入並不足以保障,第一級的必需日用品的日常花費時,可由行政社區挹注「營養津貼」。「營養津貼」界定在充份保障,第一級的必需品的消費。

 

十四、請說明芬蘭的兒童看顧組織與幼童看顧的狀況 (p81-84)

幼童看顧體制的發展,主要提供有小孩要養的家庭,一種替代性的機制。婦女入勞動市場,有助於幼童安置機構的設立,並發展相關立法以保護勞動父母的工作,而親職假的創立,有助於父母雙方,都有同等機會參與,看顧小孩的機會。

(一).親職假與親職津貼:

在懷孕、生產、照料、生病小孩,與看顧小孩時,父母可以獲得產假、及親職假,並可獲得產假津貼、或親職津貼。最多可獲得263天的津貼,而親職津貼,也可以付給父親。

(1).產假與產假津貼:

產假:產前50天,最晚30天前請產假。

產假津貼:依母親所得,最少每日10歐元,芬幣60。

(2).親職假與親職津貼:

親職假:小孩出生時,父母可以同時,請6-12天的親職假,在領取母親津貼,或親職津貼期間,父親可以請6天的父親假。

親職津貼:在親職假期間給付,依收入多寡而設的基數而定,最低為10歐元,芬幣60。

(3).父母假與父母津貼:

在請過母親假後,父母之一仍可請父母假,可到158天,兩個小孩可以延長60天的假期,都是依工作而定,津貼上限為10歐元,芬幣60。

在父母假後,公司也提供三種支持;以提供員工看顧小孩,一直到七歲:

1.父母假及在家看顧的目的:主要是讓員工在家照料,生病小孩與看顧小孩。

2.用父母津貼的費用,補助受託的私營,看顧者(民間團體)。

3.由行政社區組織,照料與看顧小孩。

(二).在家看顧與照料假與看顧津貼:

在家看顧與照料假:是一種無薪假,可以請到小孩3歲,但;家庭可以由「行政社區」給付,「在家看顧與照料津貼」。

看顧津貼:兒童看顧與照料津貼,也可以與親職津貼,重複可以領到最小的,小孩滿3歲為止。

在家兒童看顧與照料津貼;包括一項每位兒童,可以分為請領的,照料津貼。

(三).部份時間看顧假:

父母可以請無薪減時工作,亦即部份時間看顧假,可以請到兒童入學前為止。父母不能同時請此種假。

(四).在家部份時間看顧津貼:

看顧3歲以下小孩的父母,每星期至少三十小時,在照料小孩,則可以領這項津貼。每月付63歐元(375芬幣)。

(五).自己看顧津貼:

行政社區可以給付,一項特定津貼,以看顧住在芬蘭,的學齡前兒童。可以父母自己看顧,或由私營機構看顧。在親職津貼結束後開始,一直到兒童學齡為止。

每月給付118歐元(700芬幣),而看顧獎金則依家庭大小,與所得多寡而定。自己看顧津貼是直接付給看顧兒的人,是免課稅的。

(六).由行政社區照料與看顧:

在芬蘭;學齡前的兒童,在親職津貼請領期間,有權可以由行政社區,安排照料的地方。

為擴大學齡前兒童,接受看顧的權利,學齡前的看顧更為重要,也因而更加強化。

行政社區;可以有權組織看顧者,或家庭式看顧,並由行政社區監督,其遊戲相關的措施。

(七).學前教育:

芬蘭的看顧機構,提供照料與教育,緊密結合在一起服務。這種教育性看顧原則,是隨著看顧過程中不忘將教育與教育特質,結合在一起。學齡前教育是看顧性教育延續,是為支持兒童成長,身心發展而設的。

6歲時;每4位有3位兒童,參加學齡前教育。這個體制:是為那些父母工作,而需要有人,整天陪伴的,兒童而設計的。

(八).行政社區收取的看顧費:

行政社區;可以依家庭大小,與家庭收入,為基礎收取1%,的兒童看顧費。低收入戶家庭,則可以免費。大部份的兒童看顧,都由社會所組成:

(1).他們在家裡受到,父母看顧與照料。

(2).大部份的家庭(固定時間),採用家庭看顧與照料津貼。

(3).兒童被安置在,由行政社區所組成,的公立看顧機構,家庭式看顧機構,或由藉由互助性,自己看顧津貼,所組成的家庭看顧。

十五、請說明法國家庭政策的目標 (p93-98)

法國家庭政策的優先性,提供俱體的方案:(一).協助父母更協調工作與家庭生活。(二).協助母親回到職場。(三).協助家庭能找到更佳的居住方式。(四).協助父母親職角色的發揮。(五)調整法律以改變家庭。

 

法國家庭政策的主要目標:

(一).協助父母更協調工作與家庭生活:

家庭政策的目的:

就是在父母;都在工作的情況下,協助父母成功的,教育、撫育小孩。幼兒的補助對象:必須經過資產調查,每月的給付總額為151.08歐元。

法國政府;同時決定對父母因工作,而由保姆僱用補助,進行改革。該津貼是用來照顧低收入家庭,此家庭;主要的養家活口者,工作可能是非常不穩定,或是臨時性工作。因此;他們的保姆照顧方案,應該給予更多的彈性。將家庭依其收入、分等級,增加家庭津貼的補助。

 

(二).協助母親回到職場:

過去幾十年來中,婦女外出工作,的人數成長,是衝擊家庭,的最大因素。2000年6月15日的家庭研討會,決定替婦女導入,返回職場「誘因」。這項措施在1999年7月15日施行。

親職教育與養育津貼:在婦女回到職場後,也可以短暫的保留。這個津貼;在小孩18個月到30個月大的期間,也可以與工作所得,結合2個月時間,讓婦女更願意,回到工作場所。

 

(三).協助家庭能找到更佳的居住方式:

若家不存在;就很難有平衡的,家庭生活。因此;法國政府;導入一些措施,以協助家庭過的,更佳居住方式,同時簡化了,住屋救助的程序。

住屋津貼:以協助;處在最不利的,低收入家庭。

在2000年6月15日家庭研討會中,法國政府;決定創立「單一比例」,的住屋救助,在「單一比例」措施中,不論所得來源為何,都會獲得相同的待遇。

 

(四).協助父母親職角色的發揮:

由於家庭中兒童,受到撫育最好的方式,就由小孩與父母的關係,如何來決定,法國政府當局,因此;引入範圍較廣泛的措施,以協助家庭實現,他們作為教育者,的角色。

1998年6月12日家庭會議時;政府因此;發展「傾聽、支持與協助父母的支持者網絡」,以回應實際需要、並協助,他們完成教育的責任。這些網絡;經由1999年3月9日,行政的「公告與憲章」。

引入它們的目的:不只允許父母交換經驗,同時也可以從專業人員,(心理學家、教師、護士、社會工作者)等處,獲得支持以協助他們,在面對家中各類型的,問題能加以處理,同時也開始發展家庭仲裁。

 

(五).調整法律以改變家庭:

2000年底時,法國政府;提供家庭改革的法案,同時考慮到家庭,單位的變遷。

法國的家庭政策主要達成五種目標:

(1).團結:補償家庭養育,小孩的經濟支出。

(2).鼓勵生育:鼓勵提高生育率。

(3).社會正義:將所得再分配,給有小孩的家庭。

(4).保障兒童福利:保障兒童基本生活福祉。

(包括營養、健康照顧、教育等)權利。

(5).保障父母選擇家庭型態的自由:不論父母選擇的,家庭型態如何,他們可以選擇外出工作,或在家照顧小孩。

儘管高失業率,與嚴重的財政壓力,法國政府;仍努力於兒童,與家庭給付,同時也持續保護兒童與家庭政策。

十六、請說明法國社會安全體系的方案概況。 (p98-99)

目前;法國的社會安全體系方案:有健康照顧、年金體系、家庭保險體系,國民住屋體系、與失業保險等。

(一).健康照顧:

法國現代的社會保險體系,是在1945-1946年間;發展的,這個概念;是希望所有的人,都可以受到社會保險體系,或社會救助的保障。

它的基金:包括健康保險的保費,被保人的醫療照顧,與醫療支出,可由保險支付。

(二).年金體系:

法國的年金體系;就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雇主與員工雙方,都依一定比列,繳納退休金。

(三).家庭保險體系:

法國的家庭津貼;由雇主提供資金。在小孩16歲前,都可以收到,補助津貼。特別需要的兒童,也可以完全受到補助。

(四).國民住屋體系:

住屋;也是家庭救助方案,的一部份。二次大戰後;政府建立了社會性住屋,提供低收入戶的房住屋,同時也提供需要的,家庭住屋補助。

1980年;「抵押權補助」的導入,就是一種鼓勵,自住屋的政策。

(五).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原先是法國社會保險,的一部份,現在由許多不同,方案所保障。法國的體系主要以保險為基礎,而資產調查之,非納保的方案,就是特為沒有受到,保險的人而設立。

十七、請說明法國家庭政策的的主要制度 (p100-104)

(一).社會保障:

1980年代與1990年代由於貧窮率的增加,導致1989年度導入國家救助方案「最低收入保障」方案(R.M.I.),「最低收入保障」是經過資產調查,針對25歲者及低於25歲而有一個小孩要照顧的生活保障方案。

法國提供龐大公立托兒所、子女照顧體制,和促進婦女就業機會。

(二).兒童、青少年與家庭政策體制:

(1).產假、父親假、父母親假與家庭假:

產假:第一次的產假法是在1928年訂立的。醫療照顧也同樣受到保障,在領養與產後期間可以獲得給付。

父親假:2001年1月,父親假就可以延長為3-14天有給薪的假,在多胎的情況下,可以延長為21天。

父母親假與家庭假:

親職假:是指「兒童養育假」,也是可以保住工作,又可以獲得因產假津貼。在1985年開始導入及立法,並在1994 年加以修改,於1996年將領養包含內。

領養假:領養假與產假一樣可以領全薪,而工作也可以受到保障。

病童假:新的家庭給付已立法保障,父母照顧重病的兒童可達四個月時間,並可受到全薪給付,工作並受到保障。

(2).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

法國針對2-6歲的兒童,提供公立「托兒所」教育,針對3歲的兒童也發展多樣化的政策與各類型方案。「托兒所」是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CEC)方案,這個方案是採「普及化」原則,所有兒童都適用。

保母的角色:為必須對兒童的生理、認知、情緒發展有所助益。它訓練小孩如何使用各種的表達方式,並替小孩的小學教育做準備。

(3).家庭津貼可分為:1.家庭津貼2.附加家庭津貼3.幼兒津貼

4.領養津貼 5.家庭支持津貼6.分離父母津貼

7.父母陪伴津貼

(4).兒童與家庭稅扣除額:

法國的所得稅體系為家庭單位的概念,(所得以家庭為匯聚單位)。同時有一套兒童照顧稅扣除額。

(5).其他兒童條件性所得移轉:

老年保險受益人如領養三個小孩,有權領取10%的附加補助,而遺族給付也有類似的給付。

(6).兒童與青年健康:

法國的母親與兒童康體係(保障母親與嬰兒或PMI),全力對抗嬰兒死亡率與病發率。

它可以視為法國 兒童與家庭政策,自慈善轉型到普及化保障原則的重要關鍵。

(7).青少年:

兒童一直到19歲(某些情況可以到22歲),有權可以接受基本家庭津貼。年輕人如同幼童一樣,受到國民健康保險方案的保障。

十八、請說明法國單親家庭政策 (p105-106)

(一).定額津貼:

家庭生活型態的多元化,同時造成一些家庭,結構的變遷,人口減少的問題,單親家庭的增加。

2003年「社會安全財政法」的方案;是強化家庭的立法開端。

2003年7月以後,新創立的「定額津貼」,以補助三個小孩的家庭,至長子滿20歲,每月70歐元。

(二).老年團結基金的移轉:

另外一個法律方案;則致力於增加,老年團結基金,財務的移轉,給家庭中的幼兒。

1997-2002年間;家庭政策的主軸,已被詮釋為UNAF與CNAF,所組成的年度家庭會議,達成協議。

這個方案;進行一項5年的行動,以回應各種家庭,及兒童的需求。藉由救助面臨重大困境的家庭以促進父親與母親的團結,更多的平等與重新,取得兩性角色平衡,有助於幼童的照顧發展,協調家庭生活與專業生活。

(三).父親假、父母在場照顧津貼:

創立父親假;以重新平衡,父親與母親的角色,並進而強化父親,在家中的地位。這個政策;也考慮到生病的小孩,需要有人照顧的立場,因此;創立了「父母在場照顧津貼」APP。以讓父母暫時減少,或暫時停止工作,而隨時在旁照顧,重病的小孩。

(四).幼兒津貼:

「幼兒津貼」APJE:提供父母面臨第一胎起,與出生有關的特殊費用。另外;依入學津貼的數額,加以調整,可以幫助家庭面對,高漲的學費。

十九、請說明法國家庭津貼的項目與內容 (p113)

家庭津貼:可分為:

(一).家庭補助:

(1).家庭津貼AF:主要給付給2個小孩,以上(含)的家庭。津貼金額依兒童年齡,的增加而增加。

(2).附加家庭津貼CF:依家庭的所得狀況,給予3個小孩以上(含),而年齡都超過3歲的小孩。

(3).幼兒津貼APJE:

1.長期幼兒津貼:依家庭的所得狀況,給3歲以下小孩。

2.短期幼兒津貼:依家庭的所得狀況,主要在懷孕5個月,至出生3個月,以下小孩。

(4).領養津貼:自1996年開始實施,依家庭的所得狀況給予。

(5).家庭支持津貼:至少有一個小孩要撫養,或小孩為孤兒,或沒有父母願意,承認提供補助金,以支持該家庭。

(6).分離父母津貼:依家庭的所得狀況,給予負責照顧1個,或多個小孩者的津貼,它的給付最長為1年,但是;可以延長至最小的,小孩滿3歲。

(7).父母陪伴津貼:2001年創立;讓父母可以減少,或暫時中斷工作,並可以隨時照顧,重病的小孩。

(二).照顧補助:

(1).親職教育津貼:主要給少於2個以下,(含)小孩的家庭,其中1個小孩,小於3歲,而父母之一,並因此中斷工作時,可以領取。

(2).保姆僱用補助:補助家中因雇用保姆,而付出的社會分攤金,並提高家庭的津貼給付。

(3).在家照顧兒童津貼:給目前在家替人照顧,6歲以下的小孩,但正在尋找工作中,可以給予津貼作為負擔,社會分攤額的補助。

(三).特殊教育補助:協助弱勢家庭在面臨,小孩入學所需的,經常性費用。

(四).住屋補助:家庭可以正常的居住。

(五).殘障補助:

(1).成年的殘者津貼:主要針對殘障率達80%,或無法取得工作者,之成人提供津貼。

(2).其它補助。

(六).總家庭補助:所有家庭補助總和。

(七).額外補助:如父親假。

(八).FNH及FNAL捐助:國營住屋基金,及國營住屋補助基金捐助。

廿、請說明英國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 (p131-138)

(一).1940-1970年代間,的集體主義福利國家。(二).1970-1990年代間,的自由主義新方向。

兩個時期。

漢普森;認為1940-1970年代的英國,是屬於集體主義福利國家,因此採用社會民主/制度性體制來標示它。1907年中期到1970年,新自由主義體制與新權利,是屬於自由體制。因此;英國可以有充份證據,被分類為「自由與社會民主福利國家體制」的雜種。

(一).1940-1970年代間,的集體主義福利國家:

(1).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趨勢:二次大戰後的時期,貝佛里奇的建議書,與1945─1951年的,工黨政府的推動,是英國福利建立的關鍵。

(2).1945-1951年代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建立:而1945年後,福利國家的建立有一部份是意識型態,結合的結果。

(3).1940-1970年代集體主義的福利國家成長時期:「政府社會性支出」的,成長層次與其分攤,是二次大戰後,福利國家角色擴張,都在所有的傳統的,福利國家中出現。

(4).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變遷與衰落的跡象:羅德尼稱1945─1975年;為「古典的福利國家」,而這時期的保守黨,與工黨政府都有,相當的共識。

(二).1970-1990年代間,的自由主義新方向:

(1).1970年福利國家的挑戰:

一開始對集體主義的挑戰,主要來自經濟政策,而非社會政策。

(2).1979-1988年新權利與自由主義時期:

1979年,柴契爾夫人所領導的新政府,推動諸多的私營化的政策。而這些變遷很快就成為,大家所熟知的「新權利」。而朝向自由主義的方向則很明顯。

(3).1988-1990年間的私營化與福利國家:

1988年新政府挑戰;公共建康照顧體系。在教育的領中;教育改革法,帶來混合的改變。

在社會安全法方面;開始推動1985年華勒報告建議書。家庭扣除額:經由資產調查的程序,對低收入家庭,進行財務救助。

(4).1990-1997年社會政策的推動強化與停滯:

1990-1997年間,社會政策的延續性、多於改變。但因為這一時期在推動的措施,是在前一階段已經開始,因此以「強化」來說明此一,時期的措施特點。1997年;梅傑政府政策發展,它無法引起充份的注意,因此;這一時期被稱為社會政策的「停滯期」。

廿一、請說明英國在1940-1970年代-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社會政策發展 (p131)。

1940-1970年代間,的集體主義福利國家:

(1).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趨勢:

二次大戰後的時期,貝佛里奇的建議書,與1945─1951年的,工黨政府的推動,是英國福利建立的關鍵。布斯1961,曾在「福利國家的到來」一書,提到宣稱當時福利國家,是英國人民的需要與追求,社會正義的需要而成長。

一部份是因為,1960年代文獻上,對於社會政策之,因果關係及線性發展,的最簡假設。

一般認為;英國是唯一,一個福利國家。1970年代,環境的變遷,主流的福利國家,意識型態的轉變,反應社會政策,要重新導向的,另一個方向。

(2).1945-1951年代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建立:

而1945年後,福利國家的建立,有一部份是意識型態,結合的結果。一方面;貝佛理奇與凱因斯兩人,都是結合傳統的自由黨。另一方面;二次大戰後的,工黨政府則相當受到,社會主義的影響。

1950─1960年代間,新而較高層次,集體主義的福利供應,非常多樣而也是,國家角色的擴張時期。

(3).1940-1970年代集體主義的福利國家成長時期:

「政府社會性支出」的,成長層次與其分攤,是二次大戰後,福利國家角色擴張,都在所有的傳統的,福利國家中出現。1976年時;為處理不平衡的,區域健康問題,「資源分配工作夥伴」就被導入。

1974年的;NHS重組也是集體主義的,一個很好指標。1975 年時;與所得有關的年金,(SERP國家所得年金相關方案)被導入,而類似的所得,相關給付也被附加於,均一費率為主的傳統,失業所得救助中。

(4).集體主義福利國家的變遷與衰落的跡象:

羅德尼稱1945─1975年;為「古典的福利國家」,而這時期的保守黨,與工黨政府都有,相當的共識。1970年初期;英國的其它,福利國家角色,也有少部份的變遷。而1951─1964年的保守黨政府已傾向於,接受福利國的成長。

廿二、請說明英國家庭政策的家庭支持情況 (p138-143)

目前的支持政策;是英國政府的關鍵因素,它主要在達成五種目標:

(1).降低家庭貧窮。

(2).促進教育機會的取得。

(3).增加公民的責任,減少犯罪與反社會行為。

(4).有目標的輸送特殊服務,以降低的社會問題的惡化。

(5).改善提供兒童與家庭,服務的品質與關鍵,服務的取得。

家庭支持強調的是「間題解決為取向」與彼此的責任,也是以「社區為基礎的」。這意味在許多情況下,非這個小孩己經已經面臨,「從這個家庭退出」的關鍵時刻,否則,沒有正式的支持會出來處理這個問題。

自1995年開始,社會政策取更廣義,而且強化預防性的策略觀點。

第一級預防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對象對家庭提供可以,降低於高貧窮率、經濟不安定、身體不健康,住屋環境差等一般的服務。

第二級預防是針對特定的對象來做。一旦問題發生,可以提供各種協助、一些補救措施,可以阻止清況往更糟的方向發展。

第三級預防的目標在避免最糟的照顧狀況發生。

第四級預防為確保對於案主不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家庭政策視為是「一種國家政策」、「一種地方政策與實務」、「一種與個別家庭有關的實務」。

(一).家庭支持為一種國家政策:

就國家策略的層次,家庭支持可以當成社會成本支出的一種方法,它也是強化經措施以終結兒童貧的一種方法。

(二).家庭支持為一種地方政策與社區營造工程:

在全國的層次中,社會排拒的概念跨越許多社區,並廣泛應用在家庭實務模式中。家庭支持資源對於地方區下層結構,可被界定為「是一種空間與消耗財貨,與服務功能的單位」,這個單位可以是幾條街的鄰里單位。

厚勒曼認為,家庭支持應該更接近社區發展模式。地方局應該協助家庭彼此支持,「在法定服務協助下,由居民所組成的鄰里自己負起責任,並以自己的權利力提升地方,照顧自己」。

社區支持網絡與融入性家庭支持,在這個模式中對於家庭的幫助是很大。

(三).家庭支持為一種與個別家庭有關的實務:

社會服務主要焦點放在個人,特別是那些很明顯或嚴重的問題。家庭支持是設來協助個別家庭,以克服其特殊的困難。預防的概念主要將焦點放在服務與支出,以襄特定兒童獲取期望的結果。兒童法同時也要求地方當局提供服務,以保護與提升兒童福利的範圍,提高父母養育這類兒童的責任。

廿三、何謂普及化家庭政策 ? (p153)

以提供家庭,或成員必要照顧,保護個人與家庭,免於所得損失,以及減少能力。

社會安全法方案:包括:

(1).保險與公共救助、保障退休、失業、疾病、殘障,與缺乏營生能力等,所得喪失的風險。那些沈溺於

,社會安全法保障者,認為所得應該可以,保障照顧的需求。

(2).由於人口、家庭結構,的大幅變遷,以及婦女傳統,角色的責任,有越來越多的家庭,不再提供兒童,家中病人及老人,適當的照顧。

(3).由於薪資越來越低,甚至完全沒有薪資,婦女逐漸增加勞動參與,雙薪家庭、單親父母家庭,孤立無援的父親,已經將新而多樣的需求,放在照顧者的身上。

廿四、請說明美國依賴兒童家庭救助(AFDC )在資格認定對於失業父母方案、資產調查(Means Test)與兒童年齡如何認定 (p163-164)

AFDC的資格認定:決定「誰」可以接受救助。

這些規定;強調家庭組成所得水準,兒童年齡申請者參加,「以工作做為福利」的意願,與福利部門合作以獲取,父權與兒童救助。要符合資格;必須是單親父母家庭,的父母之一過世,持續不在家中以及超過三十天,以上的精神或生理障礙,使小孩缺乏照顧。

(一).失業父母方案:

要符合失業條件;AFDC的父母,必須一個月工作,少於100小時,並且必須有工作經驗,並符合一些其它條件。

(二).資產調查:

AFDC申請者;必須通過兩種所得,或資產調查,以符合救助條件。聯邦法律規定;在減掉扣除額家庭總收入,後不超過州185%,的生活需求標準。由於需求標準非常低,只有最貧窮的民眾,才有資格領取AFDC。

(三).兒童方案:

這個方案;為出生~18歲的小孩,或到19歲之全時,上課學生服務。當家庭中之最小孩子滿18歲或19歲,而全時間學生家庭給付即終止。

 

廿五、請簡述美國依賴兒童家庭救助(AFDC )的歷史背景 (p155-161)

(一).母親年金法:

是對於寡母與其兒童救助,同時也減少一些,因單親父母無法撫育,的孤兒進一步成為,收容機構成本的增加。母親年金法;變成以協助依賴兒童方案,後來結合於1935年,的社會安全法中的操作模式。

 

(二).1935年社會安全法歷史:

在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期間,美國國會訂定,依賴兒童的救助法ADC。1935年時;國會立法,將依賴兒童的救助法,變成頒定成社會安全法。提供因父母不在,失業或其它因素下,缺乏照

顧提供兒童,財務上的求助。

社會安全法同時也將婦女分類為;「值得救助」與「不值得救助」兩類。值得救助以形象良好的婦女為基礎,而不值得救助的婦女則以貧民、移民者。

1962年時;依賴兒童的救助法ADC,重新命名為;依賴兒童家庭救助法AFDC。依賴兒童家庭救助法,的方案目標:在強化家庭生活與自我支持。就歷史而言;母親是主要的接受,依賴兒童家庭救助法,協助的申請者。也因此讓單親母親,可以在家中照顧小孩。

 

(三).1935-1980年的AFDC:

1939年開始;AFDC給付,都只針對兒童,而不提供母親資金,因而迫使母親,必須外出工作。1950年代前;由於複雜的社會經濟,與人口變遷、未婚媽媽、非洲裔的,美國婦女就佔了AFDC大部份的名單。

(1).AFDC救助的標準:

由於普遍對非州裔的,美國婦女與貧窮家庭,視為「沒有道德羞恥心」的觀點,各州的福利部門強化,以行為標準作為對於,受助者的資格請求條件。

「顧家者」、「合宜家庭」規定;將未婚媽媽與不宜,做母親劃上等號,並成為半數的州,用以排除成千上萬貧窮,而一人獨戶的母親,申請AFDC的條件。

(2).社會服務與勞動誘因:

1959年;社會安全法,修正法案訂立,新的社會服務,並希望藉由諮商方式,協助、依賴福利的人,擺脫依賴接受福利,而尋求自己工作,自力更生。1962年時;社會安全法的修正案,受到社會工作專業,的影響而稱為,「社會服務」修正案。

此方案授權,聯邦政府創立;「依賴兒童救助與失業父親救助方案」,有權對於諮商與就業,服務工作,提供資挹注。對於資格限制;採寬鬆原則,並首次允許AFDC接受者,可以保留部份工作所得以作為工作的誘因。

(3).勞動誘因方案:

1967年;而勞動誘因修正方案實施,勞動誘因方案規定;參與勞動方案沒有被排除在福利救助名單之外的母親,被要求接職業訓練,或勞動安置方案,以換取其小孩接受照顧,就業與社會服務的承諾。

(四).雷根至柯林頓時期的福利改革:

以勞動為取向,並藉由貧人與富人間,的所得再分配以提升,經濟復甦的福利改革,成為雷根政府的主要標誌。1981年的;綜合預算協調法,就裁減國內方案,強化AFDC勞動誘因,鼓舞各州負擔更多,社會福利責任。

(1).家庭救助法:

1988年的;家庭救助法,特別是「工作機會與基本技能訓練方案」JOBS的策略,將AFDC自以協助,單親家庭母親與其小孩,停留在家的政策,轉型為要求她們外出工作,的工作誘因方案。

JOBS要求母親外出工作,就學以交換給付金,就業、教育與社會服務。是因失業率攀升、低薪工作增加、勞力市場中,性別與種族歧視,健康給付的欠缺、兒童照顧缺乏,以及對於方案服務,投資太少等而建立。

(2).其它改革:

1988年的,家庭救助法,將政府的資金挹注合法化,州與聯邦議員支持,以提升「家庭價值」,以鼓勵結婚的誘因,讓婦女離開福利的救助,限制家庭大小與改善,「為人父母角色」的能力等各式各樣的措施。

兩種其它「改革」,如學習福利及健康福利,運用聯邦經費來,管制父母的角色。這個概念;也同時出現在聯邦,的福利改革法案中。柯林頓總統於1994年,提出福利改革。

(3).替代性的解決途徑:

自1970年以來;大部份的主要福利改革,都聚焦在鼓勵或強化接受,AFDC的母親前往工作。而國會考慮採取負所得稅,作為替代性解決途徑。

(4).所得稅扣除額:

1975年時國會訂立;所得稅扣除額EITC,為對有工作窮人,的一種薪資補助而非一種福利。這個扣除額以所得的,10%上限為「8000美元」中,所募集資金作為「工作津貼」,以彌補給付給低薪工人,的社會安全稅。

EITC自1979年,變成永久性,隨後並更普及。並在1990年代初期,獲柯林頓總採用。

(5).其他國家的方案:

1980年代;有關加拿大、澳洲、英國、美國、荷蘭,法國與瑞典的一項研究,發現所有類似美國的前貧窮率轉移,(未將所得救助方案,的衝擊含括在內),與美國6.6%的減少率相較,這些國家的所得維持方案,平均減少約16.5%的貧窮率。

比起美國;歐洲更成功的,推動方案而是給付,與母親的工作努力,毫無關聯的兒童津貼,體認到單親父母家庭的,特殊需求與針對所有,人民的綜合性方案。

(6).實質改革的潛力:

如果只考慮所得救助,美國實質福利改革:的行程可能包括;中程及長期目標,以及立即需要協助的家庭。

中程目標:

將目的擺在福利縮減,與募集公共救助的補助,以訓練接受福利的母親,較技術性的工作,以及推動有效的,兒童救助方案。

長期目標:

為在公部門與私部門,發展合宜工作提供促進,教育與就業的方案,以及合適的健康照顧服務,建立符合於全國性,最低標準的公共救助給付,於提供給所有家庭。(不論家庭結構如何)。

廿六、請說明社會工作在兒童保護的角色 (p180-181)

(一).釐定、評估與處遇:

社會工作者;在釐定、評估與處遇,兒童虐待與疏忽問題上,長期站在第一線。自1970年中期以來,對於個案工作較少關注,更強調提供困難,而不易處理的服務,目標導向的介入,及個案管理。

而出現三種不同的服務輸送趨勢:

第一, 服務管理與供應變成,不屬於社會工作的領域,而較傾向於專業經理人,與學士階層的個案工作者,或科技管理並提供服務。

第二, 缺乏為被虐待與受疏忽的兒童,與其家庭「量身訂做」的服務,以及逐漸增加對無必要安置的關注,促成以「家」為基礎的發展,以及強力的保留家庭服務。

第三, 受虐待與疏忽兒童的需要,經常徒留遺憾。服務的匱乏;經常是因為資金,挹注最少、但又強調,協助父母以較佳方式,撫育小孩的結果。

社會工作在,發展服務模式時,可以扮演領導性的角色,並符合家庭與小孩的需求。社會工作者是唯一,可以理解每種專業,所扮演的多種角色,並建構方法以推動,這些角色的人。

(二).機構間的協調:

兒童虐待與疏忽,是社會工作、法律強制執行、醫學、教育與心理學,可以提供服務給兒童,與家庭的一個競技場。任何專業都可以發現個案。特別是在兒童案例,社會工作、法律強制執行、醫學,經常是調查者的合夥人。

 

(三).鉅視角度觀點:

自從1980年的;領養救助與兒童福利法,通過後手中握有疏忽,與依賴個案的法官,被要求審判是否兒童,保護機構付出必要的努力,以避免對住自己家中的小孩,做非必要的隔離。

加上為了預防,「領養照顧值的轉變」,法官同時也監督,寄養照顧的兒童,在個案工作的演變。

社會工作在,提供對兒童與家庭,合適的釐定、保護與處遇上,其中最主要的目標;為檢視助長凌虐的巨視面,環境與帶來這些嚴重負擔的,社會服務機構之資金挹注、行政運作與管理。

廿七、請簡述Kanda 等對性、身體與情緒虐待的共同指標有那些 ? (p191)

(一).性相關行:可分為:

(1).幼童受性虐待傷害。              (2).公開對成人性表演。

(3).過度手淫。                      (4).與其他人性表演。

(5).對成人性行為細節很清楚。       (6).發展層次與年齡不搭調。

(7).性活動的暗性。                 (8).雜婚。

(二).暴力行為:可分為:

(1).暴力與性行為結合的藝術品。      (2).對於幼童的暴力行為。

(3).拳打腳打踼。

(三).錯亂行為:可分為:

(1).表演行為。             (2).過度抱怨的行為。

(3).假性成熟的行為。       (4).當被成人接觸到時,會拒絕與極端恐懼。

(5).恐懼與成人單獨在一起。 (6).過度淋浴。

(7).害怕浴室與淋浴。       (8).睡眠困擾。

(9).遺尿。                 (10).退化的行為。

(11).臨床憂鬱。            (12).解離症。

(13).自殘行為。

(四).其它指標與相關因子:

(1).自殺的意念或企圖。           (2).心身症主訴。

(3).藥物與酒精濫用。             (4).同儕關係不佳。

(5).在學校表現改變。             (6).在學校拒絕穿體育服裝。

(7).在學校的精神集中有問題。     (8).避免身體或休閒活動。

(9).逃跑                         (10).非行行為。

(11).發展遲緩。                  (12).慢性疾病。

(13).厭食行為。

 

(五).與危險因子有關的父母行為:

(1).對兒童有不適宜的期待,包括上廁所的訓練。

(2).精神治療。

(3).酒精濫用。

(4).家庭暴力。

廿八、請說明美國兒童照顧歷史背景 ? (p197-199)

(一).1800年初期;「日間托兒所」為船員的遺孀,與其它「值得幫助的」婦女服務。在內戰期間聯邦贊助,費城的「日間托兒所」,作為母親在成衣廠及醫院,與因戰爭所產生的,遺孀的兒童服務。

(二).1951年的;國防主宅與社區設施及服務法,提供日間照顧中心,5%的配合補助款。

1960年代;對貧窮作戰期間,新的聯邦日間照顧開始擴展。

1961年時;社會安全法修正案就授權,州公共福利機構,並補助日間照顧服務。

1964年在;經濟會法的授權下,並藉由社區行動機構補助,名為幼童啟蒙的新方案。

1965年;國小與國中教育法,授權幼稚園並在1967年時,社會安全法就補助75%,的配合款給兒童照顧。

(三).1970年代;日漸增加的「日間照顧運動」開始發展。

1971年時;尼克森總統拒絕將,「國家政府的龐大道德權威」,從社區的途徑撫育小孩,而否決了綜合性兒童發展法。

1970年的;品質保證,就關注於聯邦所支持,的兒童照顧品質。日間照顧標準的強制性,從未成為聯邦政

策。

(四).1984年的;「依賴兒童照顧發展補助」,提供資金於資訊與轉介服務,以提供父母在兒童照顧,選擇與有照顧檔案、個案諮詢。

1986年成立;「全國兒童照顧資源與轉介服務協會」。

1987年雷根總統;在八年任期內,聯邦政府強調;地方分權化、去管制化、與民營化,而私部門受支持,提供兒童照顧。

1988年時,「受僱者救助方案」,視為母親就業而追求,生產力媒介物。

(五).自1989-1992年間;美國「教育、衛生暨人群服務部」,開始主導三項全國性研究,包括;「兒童照顧設施概況」、「全國兒童照顧調查」、「全國學齡前與齡學後的研究」,將兒童照顧的供應方及需求方建檔。

也披露兒童照顧人員,的工作條件薪資補貼。比較家庭日間照顧兒童,照顧中心的規定及標準,對於提升政策發展也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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