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空專102學年度上學期

學分抵免撤銷、學分減修及採認申請公告

壹、 學分抵免撤銷申請:

一、 申請資格:

  1. 97學年度(含)前入學之學生,如具他校專科以上學歷,已辦理逐科抵免或減修者,可申請撤銷前已辦理抵免及減修之學分,改以學歷申請減修。

  2. 非空大空專一元化課程之空專畢肄生,再入學空大,欲重新辦理採認之學生。

二、 申請程序:

  1. 自102年9月9日起至11日止開放電腦網路申請(請參考網路申請動態操作說明)。同學可直接上網(http://noustud.nou.edu.tw)登錄撤銷學分,登錄完畢,確認送出,列印申請表並簽章後,傳真至教務處課務組02-82813717,即完成申請手續;本組如收到傳真,將登錄於撤銷申請系統「已傳真」,同學可自行上網查詢。(未傳真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2. 因系統轉檔作業,同學登錄撤銷學分申請後,請於次日再上網登錄學分減修或採認申請(例如9日登錄撤銷,10日再行登錄減修或採認,依此類推) 。

三、 注意事項:

  1. 102上欲重新辦理減修或改以採認者,必須於此次

       提出申請,否則將無法在102上辦理線上減修及

       採認。

  2. 具有雙主修身分之學生,不得申請撤銷;或可放

       棄原學號,以新學號辦理採認。

  3. 申請撤銷原學分抵免,改採申請學歷減修只限一

       次,一經辦理撤銷即不得再要求恢復原有之申

       請。

  4. 每年2月及9月辦理學分抵免撤銷,最後申請期

       限為提出畢業申請之「前一學期」,完成學分撤

       銷之申請。

  5. 員警專班學生如需辦理學分抵免撤銷,請於規定

       時間內自行上網辦理撤銷申請。

  6. 本次學分抵免撤銷審核結果,預訂於9月17日公

     告,屆時請上「學生資訊服務系統」查詢。

貳、 學歷、外語檢定或測驗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申請減修:

一、 申請資格:

1. 凡曾於國內公私立已立案大專院校或教育部認可之

   國外大專院校畢(肄)業,經本校公開招生通過為全  

   修生(空大)或經本校公開招生入學取得學籍(空專),檢具下列證件辦理:

    (1) 畢業者,請檢附原就讀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資格證明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正本、影本(正本備驗)。

(2) 肄業者,請檢附原就讀學校肄(修、結)業證 明書及歷年學業成績表(成績通知單概不接受)正本、影本(正本備驗)。

(3) 外國學歷應再檢附經當地外交領事館認證之畢(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表(肄業者附)中譯本及修讀期間之入出境紀錄證件。

(4) 學籍為員警專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及警察考試教育訓練班結業證書 正本、影本(正本備驗)。

2.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資格,通過英文或日文初級檢

   定或測驗之一者,請檢附以下證書正本、影本(正本

   備驗)。

(1) 英文類: A.全民英檢(GEPT)初級檢定B.托福測驗( TOFEL )  (a)紙筆型態 (PBT) 390以上 (b)電腦型態 (CBT) 90以上 (c)托福網路化 (IBT) 29以上C.多益測驗( TOEIC ) 350以上D.新版多益測驗(TOEIC) 225-545。

(2) 日文類:通過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新制:N5級;舊制4級】以上。

  3. 本校全修生曾修讀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證機構所認可之課程,並領有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證明書者 ,請檢附證明書正本、影本(正本備驗)。 ※(上列檢附表件請以A4規格影印)

二、 申請程序:

  1. 自102年9月10日起14日(網路申請開放至9月14日下午4時30分) 止開放電腦網路申請。( 請參考網路申請動態操作說明)

2. 同學可直接上網(http://noustud.nou.edu.tw)登錄學分減修,登錄完畢後,請先行列印減修申請表並簽章。

  3. 上網申請完成後,請於9月12日(週四)至14日(週六)期間內(上午9時 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或教學輔導處),繳交 減修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所附證明文件上姓名與申請人之姓名不符時,例如改名,須再檢附乙份有效期限之戶籍謄本),否則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三、 注意事項:

  1. 學分減修申請期間內,各學習指導中心(或教學輔導處)均開放電腦教室提供同學自行上網申請。

 

  2. 申請表列印後請同學務必核對確認輸入之資料無誤;如有資料錯誤或輸入不正確者,申請人應負責檢查即時更正。

  3.  空大減修之學分數規定如下:

甲、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者:

(1) 具有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以上學歷者,核予減修30學分。

(2) 具有三專以上學歷者,核予減修40學分。

(3) 專科(五專限四、五年級)或大學以上學歷肄業者,依其在學期間修讀實得學分數,核予減修相等之學分數,最高上限為30學分。

(4) 修讀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證機構所認可之課程,並領有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證明書者,核予減修相等之學分數,最高上限30學分。

(5) 學歷減修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減修,合計最高上限40學分。

乙、102(含)學年度以後入學者:

(1) 具有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以上學歷者,核予減修30學分(含通識課程之基礎通識課程9學分及其它21學分)。

(2) 具有三專以上學歷者,核予減修40學分(含通識課程之基礎通識課程9學分及其它31學分)。

(3) 專科(五專限四、五年級)或大學以上學歷肄業者,依其在學期間修讀實得學分數,核予減修相等之學分數,最高上限為30學分。

(4)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資格,有外語檢定或測驗證書者,核予減修外國語文領域課程3學分。

(5) 修讀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證機構所認可之課程,並領有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證明書者,核予減修相等之學分數,最高上限30學分。

(6) 學歷減修、外語檢定或測驗證書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減修,合計最高上限40學分。

4. 空專減修之學分數規定如下:

  (1) 具有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以上學歷者,核予減修30學分。 (2) 專科(五專限四、五年級)以上學歷肄業者,依其在學期間修讀實得學分數,核予減修相等之學分數,最高上限為20學分。

(3) 修讀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證機構所認可之課程,並領有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證明書者,核予減修相等之學分數,最高上限20學分。

(4) 學歷減修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學分減修,合計最高上限30學分。

  5. 員警專班學生如符合規定,請自行上網辦理減修,並檢附相關證件,至所屬中心(或教學輔導處)送件。

  6. 每年2月及9月辦理學分減修,最後申請期限為提出畢業申請之「前一學期」,完成學分減修之申請。

  7. 申請時請務必謹慎輸入資料,如有以下情形者本校得逕予退件:

    (1) 以非正式學籍之學校申請學分減修。

    (2) 所附畢業證明或成績證明模糊不清、或無姓名(或姓名不符又未附改名相關證件者)。

    (3) 所附畢業或成績證明非中文成績單(外國學歷請檢附經當地外交領事館認證之畢(肄)業證明、歷年成績單中譯本)。

    (4) 申請資料輸入錯誤與事實不符。

    (5) 曾(現)以本校空大畢業再入學或本校空專畢(肄)業生學歷申請採認者,因可採認學分數已無上限限制,自不得再申請學歷減修。

    (6) 其他未符相關規定者。

  8. 本次學分減修審核結果,預訂於本學期末公告,屆時請上「學生資訊服務系統」查詢。

參、 校內學制申請學分採認:

一、 申請資格:

凡曾於72、73、74年修讀教育部試辦空中教學大學課程之學分(空大全修生才可辦理採認)、本校、本校附設空專及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修讀學分,取得成績與學分證明者;或已於本校或本校附設空專畢業再入學者。

二、 申請程序:

自102年9月10日起至14日(網路申請開放至9月14日下午4時30分)止開放電腦網路申請。(請參考網路申請動態操作說明)。同學可直接上網(http://noustud.nou.edu.tw)登錄學分採認,登錄完畢後,確認送出,即完成申請手續(無需至中心送件,可於系統上查詢是否已完成申請手續)。

三、 注意事項:

  1. 修得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之學分,欲辦理採認者,請先將學分證明書(載明空大或空專學號及聯絡電話)傳真至推廣教育中心(02-22896991)查核登載後,再於隔日上網辦理採認。

  2. 72、73、74年修讀教育部試辦空中教學大學課程之學分(空大全修生才可辦理採認) 或修讀本校空專(78學年度【含】以前)之學分,請將證明文件( 空大試辦學分證明書或空專歷年成績表,載明空大或空專學號及聯絡電話以及身分證)傳真至教務處課務組(02-82813717)查證登載後,再上網辦理採認。

  3. 空專(或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學分採認至空大,請以空大帳號密碼進入學生資訊服務系統;空大(或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學分採認至空專,請以空專帳號密碼進入學生資訊服務系統。

  4. 辦理採認之科目,須與原修讀之科目代碼及名稱相同。

  5. 同學如修讀相同科目代碼及名稱或不同科目代碼相同科目名稱,只得採認一科。

6. 如曾經以修讀科目代碼及名稱申請抵免通過,其審查通過之科目代碼及名稱與申請前修讀前課程有不同者,不再予採認。

  7. 每年2月及9月辦理學分採認,最後申請期限為提出畢業申請之「前一學期」,完成學分採認之申請。

  8. 員警專班學生如有可採認之科目,請於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辦理採認。

  9. 本次學分採認審核結果,預訂於本學期末公告,屆時請上「學生資訊服務系統」查詢。

  ※對學分抵免如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 02-22829355轉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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