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
學生註冊繳費後申請退選暨退費作業要點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92.12.26.(92)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95.05.12.(94)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本校為辦理學生註冊繳費後申請退選暨退費參酌教育部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B號令,制訂本要點。 | |
二 | 學生於註冊繳費後可因個人需要申請退選。如係下列各項因素申請退選可辦理退費,其他退選則不得要求退費。 | |
〈一〉 | 空大全修生、選修生 及空專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申請退選。 | |
〈二〉 | 空大全修生、空專生申請退學。 | |
〈三〉 | 空大選修生考取他校。 | |
〈四〉 | 空大選修生入學第一個學期申請退選。 | |
退選者如符合退費資格,應於退選同時提出退費申請,否則視為放棄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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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稱不可抗力因素須為註冊繳費後所突發之下列事實且持有證明者: | |
〈一〉 | 因服務機關需要,奉派出國須時兩個月以上;或期間適逢本校辦理考試及補考者。 | |
〈二〉 | 因傷、病並經醫院證明,須休養一個月以上者。 | |
〈三〉 | 受徵召入伍服役者。 | |
〈四〉 | 本人之父母、子女、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因傷、病經醫院證明須休養二個月以上或死亡者。 | |
〈五〉 | 自有住宅遭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災情嚴重者。 | |
〈六〉 | 懷孕且有出血或流產之徵兆並經醫院證明須休養者。 | |
〈七〉 | 因早產或特殊狀況須提前引產,其產假一個月期間適逢本校辦理考試者。 | |
〈八〉 | 因服務機關需要,奉派參加在職訓練須時二個月以上者。 | |
〈九〉 | 因服務機關調動職務,致假日無法休假超過二個月以上,無法參加面授及考試者。 | |
〈十〉 | 死亡者。 | |
本條所稱醫院證明限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私立醫院所出具之證明書。服務機關所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學生姓名、事由及期間並蓋有服務機關及負責人之戳章。各類證明書除簽發單位備有制式格式外,一律以A4規格為準;所書文字如非中文,另應備有中文翻譯本。 | ||
四 | 學生申請退選可為部分科目或全部科目,惟因第二條規定合併辦理退費者僅限退選全部科目。 | |
五 | 空大及空專當學期新生如申請退選全部科目,則其學籍資料將註銷,日後如欲復學,則須重新參加本校之公開招生。 | |
六 | 符合退費資格者退費標準依辦理日期核定: | |
〈一〉 | 該學期註冊繳費截止日前辦理者,退還所繳費用全額。 | |
〈二〉 | 該學期開學日前辦理者,退還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及其餘各費全部。 | |
〈三〉 |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辦理者,退還所繳費用三分之二。 | |
〈四〉 | 開學後逾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者,退還所繳費用三分之一。 | |
〈五〉 | 開學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者,所繳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 |
暑期比照學期規定辦理;學期之日數計算由當學期開學日算至期末考試結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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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繳費截止日係以台灣銀行臨櫃代收截止日期為準。 | ||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學分費、雜費以外之各項費用。 | ||
七 | 辦理退選、退費者,應於期末考前四週檢具下列各項資料逕向所屬學習指導中心辦理: | |
〈一〉 | 因退學而辦理退費時,應填具退學申請書、退費申報表,並繳回繳費收據、學生證,另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乙只。 | |
〈二〉 |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辦理退費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退費申報表並繳回繳費收據,另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乙只。空專生應另填具休學申請書一併辦理。 | |
〈三〉 | 因其他因素辦理退選者,應攜帶選課卡,填具退選申請書。 | |
辦理退選或退費者須負擔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 ||
八 | 本校退費款項一律採匯款方式辦理,同學於提出退費申請時請一併提供本人帳戶資料以利匯款作業。 | |
九 |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要點自九十五學年度上學期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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