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與民法第9講至第18講。第8章至第14章第3節。(P131~P275)網路課程

       講次摘要--楊德庸老師提供/1

第 09 講 - 抵押權的特性、範圍與行使

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而其中之擔保物權部分,更是讓物之所有人能一方面享受物之效用,一方面又能利用其價值做為擔保,以換取信用之擴張,在社會經濟上之用途更是鉅大,尤其是其中抵押權制度,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居之地位,極為重要。

96年3月26日物權編修正條文公布,並於同年9月26日後施行。其中在普通抵押權部分有以下之重點:(1)修正抵押權之意義及擔保債權之範圍。(2)增訂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增訂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抵押之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部分、抵押物之變形物等。(3)闡明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其他權利之範圍、效力及營造建築物暨抵押物存在所必要權利得讓與者併付拍賣之聲請規定。(4)增訂抵押權次序之調整。(5)修正流抵約款為相對禁止規定。(6)修正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7)增訂共同抵押權之各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內部分擔擔保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求償權人或承受權人行使權利之範圍與方式。(8)修正抵押物之代位物不以賠償金為限等。

另本次修正亦將民間習慣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有以下之立法重點:(1)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性規定及擔保範圍。(2)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變更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之規定。(3)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期日之規定。(4)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規定。(5)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之事由。(6)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生效後之效力規定。          

網路課程-評量題目

第 09 講 - 抵押權的特性、範圍與行使

一、是非題

× 1.民法物權編96年3月28日公布之修正條文目前尚未實施。

○2.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3.抵押權之取得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4.普通抵押權不須以被擔保之債權已經發生或有效存在為前提。

○5.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但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上述規定之影響。

× 6.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8.抵押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自行將抵押物變價取償。

× 9.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約定無效。

○10.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二、選擇題

1.民法物權編96年3月28日公布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多久實施?  二年    一年   六個月  立即實施

2.以下何者非擔保物權? 永佃權  質權   抵押權

3.以下何者不得做為普通抵押權之標的? 某農舍  某透天厝  某畸零地  某聯結車

4.以下關於抵押權從屬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最高限額抵押權無從屬性之適用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債權之發生縱有無效之原因,抵押權業經登記者仍屬有效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不得僅保留抵押權,而債權人亦不得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而僅保留其債權,必須將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轉讓與第三人

5.以下何者不在抵押權之法定擔保範圍之內?

原債權及利息  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所失利益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6.普通抵押權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者為限? 五年  三年  二年  一年

 

7.甲、乙兩筆債權金額各為400萬元及200萬元,以同一標的物設定同一次序抵押權,現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如為420萬元,應如何進行分配? 甲先分得400萬元,乙後得20萬元2. 乙先分得200萬元,甲後得220萬元 甲、乙先平分各得210萬元,乙再分給甲10萬元   甲分得280萬元,乙分得140萬元

第10講

一、是非題

× 1.民間俗稱之「一胎」、「二胎」、「三胎」貸款係指設定抵押之順序而言,即三胎優於二胎,二胎優於一胎。

○2.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讓與該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謂之「次序之讓與」。

○3.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謂之「次序之拋棄」。

× 4.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謂之「絕對拋棄」。           

○5.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 6.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從屬性規定之適用。

二、選擇題

1.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台幣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抵押權,今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可分得多少錢?沒分到十萬元三十萬元.六十萬元

2.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台幣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抵押權,今乙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可分得多少錢?沒分到十萬元三十萬元.六十萬元

3.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台幣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抵押權,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相對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可分得多少錢?

沒分到三十萬元四十五萬元.六十萬元

4.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台幣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抵押權,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絕對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可分得多少錢?

沒分到三十萬元四十五萬元六十萬元

5.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該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多少年?

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無規定

6.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並自請求之日起經過多久為其確定期日?三個月二個月一個月十五天

7.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之事由中,不包括以下何者?債務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設定後順序抵押權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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