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或稱伴侶)與家族治療是一門助人專業領域。與傳統心理治療不同的是,MFT認為一個人會產生心理困擾或不適應不完全是源自於個人內在的問題,而可能是這個人所處的關係脈絡(relationship context)出了問題。而這關係脈絡通常即為我們的家庭、婚姻或親密關係。因此婚姻與家族治療師不只會探詢個人內在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更會去探索當事人的家庭互動關係,也可能會邀請家人參與治療會談。這個觀點是心理治療界的一大突破,也有人稱為是一個典範的移轉。這種強調脈絡的觀點是奠基於「系統理論」,也就是強調個人是無法脫離於系統之外,而是一定會與系統的其他成員有密切的關連及相互影響。
     MFT目前在美國頗為盛行,不但有專屬的組織學會與二、三十種期刊,並已有三十幾州有MFT的證照制度。MFT在近十年來有相當重大的突破,比較傳統的MFT多半很強調一定要全家人都參與會談,而且動輒兩三年的會談時間,耗費的時間與人力甚鉅。80至90年間,後現代主義思潮興起,許多強調更為短期的治療學派興起,治療師並不特別要求全家參與,因為系統是相互影響的,一人改變之後,也可能會引發家庭中其他人的改變。這種轉變也拉近了系統理論與傳統個人心理治療理論的距離。欲知更詳細的家族治療是什麼,請參閱本人與翁樹澍合譯的「家族治療理論與技術」一書(揚智出版社)。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70315486
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
語言相對性假說(linguistic relativity hypothesis)
台灣的家族治療的發展比較慢,最早是從精神醫療體系開始,一些精神科醫師與社工師因為必須接觸精神病患的家屬,而開始採用家族治療的方法。此外,呂旭立基金會在多年前引進完整的Satir理論之長期訓練課程,許多諮商師、心理師、社工師及醫師都參與過這些訓練,因而使得此理論成為台灣最多人採行的理論。而在醫療體系中,台北市立療養院也一直在實驗採用結構/策略派的家族治療,而近兩年,結構派創始人Minuchin的首位華人弟子李維榕也在台開課,使得結構派也逐漸受歡迎。而最近更陸續有各派的大師或歸國學人開設工作坊(如以解決為焦點的治療、敘事治療、情緒取向婚姻治療),使得MFT在台灣似乎有愈來愈受到重視與盛行的趨勢。

 

 

 

 

家族治療 Ch.9結構取向的理論與實務

1、談到問題和解決方法時,偏好以脈絡為焦點,堅持積極的治療方向。
2、個人症狀必須在家庭互動模式的脈絡中才能充分了解,要消除症狀必須先改變家庭症狀的結構,治療師扮演改變症狀所在的結構或脈絡的領導角色。
3、主要目標是使失功能的家庭達到結構性的改變,一旦家庭結構有所轉變,個別成員在其中的位置也轉變。
4、治療師刻意打入家庭,扮演促成改變的工具,主動參與整個家庭。

 一、家庭結構論:
 結構取向是基於家庭凌駕於個別成員的生理心理動力。家庭成員關係是根據支配互動的特定規則所建議。特別注意家庭溝通模式。
1、家庭結構:
 (1)家庭結構是一組隱形的功能需求或規則。
 (2)家庭規則有一般性(普遍性規則)、特殊性(個人化規則)。
 (3)功能必須有互補性,家庭角色間的互補性或相互性提供了家庭結構的一般性限制,使家庭在維持平衡時完成任務。
2、家庭次系統:
 (1)依照性別、世代、共同興趣、功能來區分。
 (2)配偶、父母、手足是常見的家庭次系統。
3、界限的滲透性:成員容易跨越家中系統間的界限的程度或彈性
 (1)家庭內的界限隨著其彈性或滲透性而有所變化,而制定清楚的界限有助於維持分離性,同時強調家庭系統的歸屬感。
 (2)過度僵化或彈性不足的界限,會導致次系統間不可滲透的障礙。
 (3)鬆散的界限過度模糊或不明顯,很容易被其他家庭成員侵入。
 (4)功能良好的家庭中,清楚的界限使每個成員感到「我」的狀態和「我們」的團體感受。每位成員都有自己的獨特性,但不會犧牲歸屬於家庭的感受。
 (5)大多數家庭系統介於疏離和糾結間。
 (6)糾結的家庭:家庭互動極端接近及強烈的情感,導致其中成員過度關切和涉入彼此的生活,家聽歸屬感凌駕於一切經驗之上,阻礙每位成員的自我發展。此外,次系統的界限未分化,容易穿越。
 (7)疏離的家庭:家庭成員可能會自主的發揮功能,但很少感受到家庭忠誠,人際間的距離大,溝通是充滿緊張與防衛的,家庭的保護功能有限。
4、同盟、權力和聯盟:
 (1)同盟、權力:家庭成員在從事家庭活動時,共同參與或彼此反對的方式。家中權力表示權威(決策者)和責任(現實決策者)。同盟指家庭成員間情緒或心理連結。權力表示每位家庭成員對於運作結果的相對影響力。
 (2)三角化關係:當父母發生衝突時,父母分別要求孩子站與自己結盟來對抗另一方。
 (3)聯盟:特定家庭成員對抗第三人的合作關係。
 (4)穩定聯盟:固定而沒有彈性的聯盟,是支配家庭日常運作的部份。
 (5)轉向聯盟:雙方認為第三人要為其困難或衝突負責,因此減輕了加諸在他們自己或其關係上的壓力。
 (6)有效能的父母,必須要做到:
A、清楚界定的世代界限。
B、雙親在關鍵問題上的同盟關係。
C、有關權力和權威的規則。
5、家庭失功能:支配家庭溝通的隱蔽規則,無法運作或不適當,需要重新協商
 (1)糾結家庭。
 (2)疏離家庭。
 (3)父母單方不管事的家庭。
 (4)父母雙方不管事的家庭。
 (5)父母為未成年者的家庭。

 二、結構取向的家族治療:
 對家庭的評量主要是專注於家庭結構和持續進行的溝通模式上。評量目的,評估家庭是否能改變退化或不再發揮作用的互動模式。
1、家庭圖示:
2、一般治療考量:
3、結構治療技術:
 (1)先有行動,才會產生領悟,治療方法是挑戰家庭的互動模式,將所有人的行為放到家庭結構的脈絡中。
 (2)參與家庭系統,而虔敬的調適自我風格。
 (3)結構治療師在過程中,鼓勵家庭可以更安全的探索其他更有效的互動和問題解決方法,透過這樣,個人會承認問題但不會覺得被批評。
 (4)模仿:以仿效行為舉止、風格、情緒範圍或溝通內容等方式參與家庭。治療師可能談到個人經驗,或模仿家庭成員的行為。
 (5)跟循:由成員的溝通中收集家庭生活符號,在與家庭的對話中也刻意使用他們。
 (6)促發行動:治療師將外在的家庭衝突帶入治療會談中,使家庭成員可以展示其處理方法,治療師也可以觀察其過程,並開始找出修正其互動和造成結構改變的方法。
 (7)重新框視:改變事件或情境原先的意義,將他們置於另一個可能產生解釋的新脈絡中。即重新標示所發生的事情,提供更有建設性的觀點,改變看待事件或情境的方式。
 (8)透過重新框視,使每個人察覺到問題屬於整個家庭而非個人,新的運作良好的模組,必須取代習慣性出現的失功能,因此有問題的家庭,透過必要的結構修正,可以共同解決潛在的衝突。
4、治療目標:
 (1)重新建立家庭中溝通規則的系統,使家庭成員學習彼此的對待,以及因應未來衝突和壓力的更好的方法。
 (2)次系統的適當界限必須重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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