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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6日星期日100下 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支持服務7-15章重點(空大書香園地)月娥整理
第七章 個案管理
※ 「個案管理」就是一個服務整合的工作方法,透過一個連續性的助人過程來增強案主善用其周遭資源的能力,並協調整合相關的資源網絡以發揮其社會支持的能量,非常符合「個人在情境中」的社會工作實務核心架構。
※ 個案管理實務模式因著介入重點不同可以分為案主網絡和服務系統兩個取向,前者強調協調工作是由案主本身的資源網絡中進行,後者則指的是透過倡導和結盟的方法進行經費分配和服務協調。
※ 美國社會工作辭典定義「個案管理」主要在案主需求與社區資源之間築橋,基於案主的需要將相關的資源串連在一起,也在直接服務和社區資源、行政機構之間建立關連,是「界線築橋高手」。
※ 個案管理模式是一種循序性的助人過程。
※ 綜合說,個案管理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同時面對多重問題或失利程度嚴重的案主群,他們會同時需要多位助人者或社區資源的介入,而個案管理師就是在案主和其所需的相關資源之間工作的人,這位專業人員依循一套協調和倡導的助人過程和方法,一方面建構案主的資源網絡,另一方面增強案主運用資源網絡的能力。
※ 個案管理師的角色功能:1.諮商員角色。2.協調者角色。3.倡導者的角色。
※ 個案管理師的角色架構可分成五個層次:1.行政管理者。2.實務督導者。3.個案工作人員。4.社會服務人員。5.助理工作人員或志願服務人員。
※ 個案管理角色功能的發揮,有賴資源環境的條件,例如資源的多寡和服務整合的程度。1.配給角色:個案管理師的工作在有效的分配稀少的資源給最需要的案主。2.行銷角色:當資源環境和服務輸送的整合情況皆相當好時,個案管理師的工作在決定和規劃滿足案主需要的最佳服務方案。3.仲介角色:工作在調節仲介不同服務提供者或機構,發展一個最適合案主需要的服務方案。4.發展角色:個案管理師的工作可以說是腹背受敵,必須一方面開發倡導案主所需的服務,另一方面又必須有效的協調稀少的服務資源,幾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 系統中心主張個案管理的對象是社區中的弱勢族群,目的在於實現案主能夠正常的生活在社區中,增進其個人自我照顧的能力,個案管理師的介入方法大致有兩大重點,一是直接與案主工作,培養他們起碼的生存技巧和提供情緒性支持以增進其自信心;二是進行社區環境的介入,從單純的協助案主與社區資源連線,到協助她們發展所需的心資源、協助協調案主所在的資源網絡,最後倡導友善的系統與政策改革。
※ 案主多半是弱勢族群,只會被動的適應來自各方面的資源,個案管理師大約要扮演兩個重要角色,一是促進、一是使能。個案管理的功能牽涉到一系列具體的助人活動,包括:評量個人應付環境挑戰的能力、評量個人的家人和親友的照顧意願、評量正式照顧體系的資源狀況、啟動個人應付環境挑戰的能力發揮等。
※ 生態系統觀點,個案管理的重點有二:一是整合案主所需的各種服務,並發展或建立一個資源網絡;一是增強案主使用資源的知識,並強化案主個人取得資源及運用資源網絡的能力。
※ 「個案管理」的工作重心並不在治療或消除案主的問題,而是在增強案主運用資源的能力,協助案主找出所需解決的問題和需求,評量案主潛在或現有的正式和非正式資源,找出和克服案主運用這些資源或協助的障礙,再根據此發展出一個具體可行的行動計畫。
※ 社會資源的類型:內在資源:1.個人的能力;2.家人的支持。外在資源:1.非正式資源:又稱自然的資源網絡,例如親友、鄰居、鄰里長、善心人士或志工等。此種資源的特色在於其接觸密集、關係久遠、多為情感和應急性的支持,但也有其負向的特質。2.社會團體資源:又稱半正式資源,指的是資源的提供是基於案主的會員身分,例如教會團體、家長團體、聯誼會、自助團體、民間互助會、同鄉會團體、娛樂團體等。此種資源本身有其特定目的,但附帶提供會員一些服務。3.正式資源:機構、組織、專業人員所提供的協助,通常有一制度性的規定和政策,必須經過特定的資格審查方可得到所需的資源,一般又分為公部門與私部門兩類。
※ 社會資源連線的障礙:1.外在障礙的類型:指的是一些非案主所能控制的環境障礙,影響了案主有效使用所需的資源。(資源有限制、無法連結資源、資源已經耗盡、缺乏次要資源)2.內在障礙的類型:(悲觀論:產生沮喪、疏離、無力感的情緒反應。批判論:表現批判、指責、攻擊、防衛、找碴等。宿命論:結論自己生活混亂、身不由己、訴諸外在歸因。嘲諷論:產生孤立寂寞、憤世嫉俗的情緒反應,行為表現失控、孤立、否認、疏離、冷漠等)。一個人所以會有內在的障礙,主要在於害怕改變、對新生活感到有冒險意味、或覺得現況不夠糟到需要改變、或預期抱怨可帶來他人之同情。個案管理師想要增強個人內在的資源可採取的策略:澄清個人的內在障礙與資源。動員個人內在的有效資源。發展一系列成功經驗的機會。發展積極應對的新思考。3.恆久失功能障礙的類型:潛存於案主本身的限制而無法與助人者做有效的溝通,而影響資源應用的執行效果。
※ 個案管理的目的即在協助案主獲取所需的資源,甚至進一步的擴增案主的資源網絡。外在資源的特定個案管理技術大致有四類策略:連結、協商、倡導和協調。
※ 協商資源:借用法律界經常使用的原則性談判技術,建議個案管理師採用四項談判原則:1.對事不對人原則。2.找尋共同利益點。3.創造替代方案。4.分享相關客觀準備。
※ 倡導:指的是倡導者使用強而有力的影響或壓力活動迫使目標對象接受倡導的訴求。
※ 協調:個案管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階段,其目的在努力將與案主有關的助人網絡中所有的成員或機構連結起來,網絡成員的連結形式不是跨組織、跨機構,就是跨專業人員,協調合作一起為案主的需要目標而前進,就像是交響樂團在指揮的協調下合力演奏好「貝多芬第九號交響樂曲」一樣。
※ 合作的機制設計可經由下列的活動來啟動:1.經由經費配置的安排:如聯合勸募協會提供社區中的兒童福利機構進行督導訓練而得以促使小型兒童福利機構人員取得合適的督導。2.經由行政手續的安排:如兒童福利機構的個案服務資訊系統的建立,可以與婦女機構聯合資訊服務網絡連線而取得更好的個案管理服務。3.經由共同研究的安排:如家庭服務中心的聯合評估研究計畫,讓台北市所有的家庭服務中心聯合起來訂定相似的服務流程,而降低不同服務方案提供家庭個管服務的差異。4.經由合署上班的安排: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邀請跨組織、跨機構、跨專業人員的共同進駐,透過中心的聯繫會報定期討論彼此的合作機制。5.經由參加相同計畫安排:如脫貧方案結合了濟貧機構、住宅機構、金融機構等一起為了協助低收入戶脫貧而努力。6.經由案主程序的安排:透過「個案研討會」來協調各機構。
※ 在進行個案研討會的準備工作,個案管理師應就下列的議題進行事先的協調,以促進未來個案研討會的順利進行,議題如:1.案主參加與否。2.參加成員組成。3.會議目的的事先溝通。4.會議通知的事先寄發。5.保密原則的提醒。
※ 實務人員仍經常面對下列四組相互衝突的倫理議題:1.自主性/干預性:個案管理師透過鼓勵案主參與自己照顧計畫的訂定,隨時知會案主有關的資訊與徵求同意,充分討論案主所做的決定之優缺點。2.忠誠機構/中成案主:最好的解決之道是個案管理師應積極參與機構有關資源分配或開案指標的政策制定或規劃,也可以呼籲機構成立一個服務審查小組,隨時針對服務提供的案例進行監控,訂定合理的資源分配原則。3.案主保密/資源分享:解決之道在於「告知」案主未來可能釋放的案主資料之內容種類與接觸或閱讀的人員,但在家庭成員間的資訊分享則必須視必要性與討論結果而決定釋放的程度。4.分配的公平正義/不正義:解決之道在於發展一套最佳資源分配的準則,開發非正式的照顧資源,運用成果評估技術管控資源的浪費。
家庭支持服務-期末第八章 早療家支持服務
「早期療育」─包含早期預防、發現和診斷、早期治療、復健和教育。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之對象、需求與定義
一、早療之服務對象
早療服務的主要對象─發展遲緩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服務對象的年齡建議為0~6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早療家庭之需求
發展遲緩兒童常面臨的問題:對發展遲緩事實之抗拒、雙親照顧人力不足、父母雙方心理壓力調適問題、早期療育服務資源之缺乏、家長不知道該如何尋找及運用相關早期療育資源、家庭支持系統不足、因為孩子療育延伸出之經濟與學習相關教養知能之需求等。
國內自早期療育的施行後,發展遲緩幼兒之家長親職教育的需求調查中,以「資訊需求」佔最高之百分比有95%,排名第一、而後依序為「專業需求」有88%,「經濟需求」,「精神需求」。
三、早療服務之定義
國內外早療的定義,有以下幾點:
1.預防觀點來說─「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減緩日後產生任何併發症或是減緩其遲緩的現象。
2.教育觀點來說─國內外學者一致認為6歲以前的智力、認知、語言是有迅速發展的潛力,透過早療能提昇其能力。
3.專業整合觀點來說─是需要多方專業團隊參與早療計畫。
4.家庭在早療計畫中的角色─遲緩兒在家庭中能獲得良好的發展,而家庭也是最自然最適合的成長環境。
第二節 早期療育與家庭
家庭是人類發展最先接觸也最為重要的場域,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關係、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態度、對早期療育服務的看法以及家庭具有的社經地位等條件,都會直接間接影響到早期療育的效果。
早療的介入,至少能夠促進孩童「語言表達」、「語言理解」和「精細動作」等發展能力,對其家庭成員也能增加自信心,進一步促進「家庭之組織性」、「父母參與程度」、「父母接受性」和「父母反應性」的改善,提昇家庭教養環境品質。
第三節 台灣早療政策與福利服務
一、台灣早療政策之發展
早療服務最早在1992年被提出。
二、早療服務之模式
國內早療服務的特色,以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為對象,並採取預防性的觀點、專業團隊的方式提供服務,掌握六歲以前兒童發展的黃金期,將家庭視為處置重點,重視案主與案家的個別化服務。
早療服務型能依場域可劃分為3種方式:
「以中心為主」方式─由兒童與家長定期前往提供早療服務的中心、社福機構、醫院等單位受訓練與教育。
「以家庭為主」方式─由受過訓練的護士、治療師、諮商員等專業人,員定期前往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訪視。
「混合式」方式─指早療服務的提供場域同時包含中心與家庭為主。
三、台灣早療服務之困境
(一)通報問題:
1.經費與人力不足,個案量沈重
2.通報率低落,比身心障礙兒童還低
3.專業團隊各領域人員專業認知不同
4.社會大眾對早療的概念不清楚
5.尚未訂定未通報罰則,雖有法源保護,不像兒童虐待的通報屬「責任通報制」,影響通報意願。
6.資源分配不均
7.資源難以共享,早療應屬跨領域服務,有社會福利、衛生以及教育,但目前仍未能整合。
(二)轉介問題
目前我國早療服務輸送流程的運作來看,許多並不是經由通報而進入早療系統。
(三)聯合評估問題
1.聯合評估資源分配不均 2.聯合評估中心與轉介中心合作模式尚未建立
(四)早療服務問題
1.資源分配不均 2.家長的資訊及專業的支援需要加強

 3.政策配套不完整
第四節 台灣早期療育之未來展望
以個案管理角度切入,有四個優勢:
(一)尊重家庭的個別差異性
(二)注意家長內在支持需求
(三)加入涯安排的轉銜計畫規劃
(四)整合不同專業團隊成員
就早療之家庭支持方案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發展專責遲緩兒童的養護機構
(二)設置發展專責遲緩兒童養護機構
(三)加強醫療專業、社政機構與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聯繫網絡
(四)特殊教育機構設置及師資的培育
(五)加強發展遲緩兒童父母親諮詣詢管道與專業知識教育
「無接縫轉銜」─將轉銜的定義擴大為零至二十一歲身心障礙者,藉由相關課程、服務地點、服務內容、機構間的協調合作、家庭與身心障礙者需求統整,提供身心障礙者進行生命週期轉"900;的教育與服務。無接縫轉銜服務,區分為:早療階段的轉銜、中學階段的轉銜、離校後的轉銜三個部份。
第九章 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人口特質
  身心障礙者致殘的因素中,以後天疾病的因素最高占(43.3%)、其次為先天身心障礙占(16.3%)。

致殘因素依序為:交通事故、老年退化、其他事故傷害。0歲至18歲兒童和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中,近7成皆先天出生就有身心障礙情形。
目前身心障礙仍維持現行的十六類,1.視覺障礙2.聽覺機能障礙3.平衡機能障礙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5.肢體障礙6.智能障礙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8.顏面損傷9.植物人10.失智症11.自閉症12.其他13.多重障礙14.慢性精神患者15.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16.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我國身心障礙者中,以肢體障者占(39.48%)、聽覺機能障礙占(10.66%)、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占(10.22)。
各障礙類別人口數:自閉症(16.52%)、失智症(15.89%)、重要器官失去功能(7.93)
按年齡:0-6歲以多重障礙最多,6-12歲以智能障礙最多,12-18歲以智能障礙最多,隨著年齡增長,智能障礙遞減,肢體障礙增加。
身心障礙者的居住地點以家宅最多,不分年齡組群高達九成,並以主幹家庭或核心家庭為主。
身心障礙者未滿18歲,不分年齡組群居住於機構的理由,以「可接受更好的教育或照顧」的比例最高。
身心障礙者在自我照顧能力方面,有40.35%無法獨立自我照顧。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需求
  以家庭支持的觀點,又特別關注有未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的家庭,以及有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障礙父母親的需求與支持,有其介入的策略:
 在微視層面,這些母親和家庭所面臨的風險:
1.無法獲得有關懷孕與身心障礙的完整資訊。
2.無法獲得另一半或其他人士適當的支持。
3.為了照顧子女而耗盡心力。
4.無法參與一些和子女互動的活動。
5.無法與其他家庭成員順暢地溝通。
 實際可行的介入策略:
1.協助其了解相關資訊
2.協助加入身心障礙母親網,分享資訊、專業和互助。
3.協助其發展有效親職技巧。
4.同時考量兒童和母親需求的情況下,協助其尋求兒童替代策略。
2006年的身心障礙生活需求調查中,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認為政府應先辦理生活福利措施:最重要的是提高生活補助費、其次是身心障礙者的老年安養。經濟補助常是身心障礙者主觀上認為最重要的福利項目。
對父母而言,外部資源的支持可以舒緩其教養身心障礙子女的壓力,並提供身心障礙兒童與少年健全的成長環境。
社會上普遍還是認為,智能障礙的父母不具有提供子女正常的生理、情感與社會面發展所需要的協助。事實上,父母是智能障礙的家庭的子女,出現發展遲緩的比例,是比一般家庭為高。
家裡有身心障礙成員,對家庭有許多負面影響:家有視覺或聽覺障礙的,對子女的教養、婚姻相處、精神負擔、經濟壓力。家有成年智障者有家庭互動、經濟處境、父母工作。有器官障礙則居家生活和子女照顧。有成年肢障者的有家庭適應、家事處理、子女養等問題。
第三節 身心障家庭支持服務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的概念
家庭支援特別強調以「整個家庭」為支援的重心的綜合服務措施中,不但提供「發展遲緩」或「高危險群」嬰幼兒所需要的個別化醫療、復健、教育、或社會福利,更主動的提供其家庭所需要的各種支援措施,使這些家庭有能力處理家裡可能因為有障礙兒童所引起的適應或養育問題。
身心障礙者家庭所提供的家庭支持服務,也適用一般家庭支持服務的原則:p240-241
1.服務是以家庭整體為對象2.確認、強化、並尊重家庭能力
3.家庭是其內部成員、其他家庭、方案與社區的資源
二、我國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支持服務的內容,有托嬰、日間照顧、兒童早期教育、特殊兒童的服務、親職教育、家長支持團體等等。家庭政策被認為是-「直接並清楚標示,為家庭制定的政策」,因為不論有意或無意的此些政策都將對家庭造成直接/間接的影響與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相關有幾項
1.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2.規劃長期照護制度,支持有需求長期照顧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病患之家庭,減輕其照顧負擔。
3.提供社區支持有精神病患者之家庭,以減輕其照顧負擔。
4.培養本國籍到宅照顧人力,減低家庭對外籍照顧人力的依賴。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支持
有生活補助─協助改善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生活現況,並促進自力更生。
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對家庭有經濟困難者給予補助。
財產信託制度─於其直系親屬或扶養者老邁時,仍受到應有照顧及保障。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生活照顧
 1.社區照顧
  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居家服務各法定項目為:一、復健服務。二、心理諮詢。三、日間照顧。四、臨時及短期照顧。五、餐飲服務。六、交通服務。七、休閒服務。八、親職教育。九、資訊提供。一○、轉介服務。一一、其他相關之社區服務。
 2.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有居家照顧、家務助理、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送餐到家、居家環境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主要是以老人和身心障礙者為對象。
 3.養護照顧
  政府提供托育養護機構補助、慢性精神病患養護照顧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等。
 4.規劃推展多元社區服務實驗計畫(略)
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支持有經濟、照顧、教育等各方面,都能適用這樣的理念,關照其對家庭的影響和幫助
第十章 貧窮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貧窮的概念與社會救助的發展
一、貧窮的意義與界定
貧窮是一個社會問題,不僅影響個人的生存與發展,也可能能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而危害社會秩序。
貧窮概念:
(一)絕對貧窮指「所得或消費在某個客觀的絕對標準之下」。基本上是認為可以透過一個客觀甚至科學化的程序和指標,來訂出一個最低生活需要的水準,凡是所擁有的資源低於言個標準者,表示其連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無法滿足,是為絕對貧窮。
(二)相對貧窮
這是考量整體社會的所得或消費水準而訂定的貧窮標準。英國學者Townsend提出相對剝奪概念,他認為剝奪是相對於整體社會而言,個人或家庭處於相對劣勢的情況。
我國在2008年1月16日修訂「社會救助法」,所謂的低收在入戶,是指「經申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合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其中「最低生活費」就是所謂的貧窮線。
二、社會救助的內涵與政策轉變
(一)社會救助的內涵
社會救助是協助貧窮家庭的最後一道防線,用以補充社會保險體系給付的不足,也扮演社會安全網的功能,社會救助給付的給予,是基於資產調查,而非基於公民身分,因此,社會救助制度常被視為殘補式的福利制度。
(二)歐美社會救助政策的轉變
所謂新貧,是指1980年代之後所出現的新型態的貧窮人口,此一階不僅貧窮人口大幅增加,貧窮人口的組成特徵也有不同之樣貌,例如:女性單親家庭、遊民及低薪工作的窮人等。
第二節 貧窮家庭面臨之問題與需求
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顯示,低收入戶平均戶量低、單人和單親比例高、未婚或沒有配偶者比率高,這表示低收入戶家庭內的互助資源較為缺乏,更需要外部資源的支持與協助。
兒童的貧窮通常並非來自於兒童本身的經濟匱乏,其實和家長能力的高低、家庭資源的多寡有關,這也直接反映家戶戶的經濟活動力。
第三節 國內外對貧窮家庭所提供之支持與服務
一、生活扶助
(一)國內的救助措施
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主要的服務措施有:
1.家庭生活扶助包括「家庭生活補助」及「兒童生活補助費」
2.就學生活扶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有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並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
3.其他生活津
另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目前較大的民間福利機構以「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會」的服務最大宗,對象是未滿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服務內涵主要為認養扶助、獎助學金與急難救助金,最終目的是布望協助兒童及少年改善家庭經濟環境,並使其能持續升學。
(二)國外的救助措施實例(略)
二、醫療補助
(一)國內的醫療服務措施
目前低收入者加入全民健保,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對於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亦予以補助。
(二)國外的醫療服務實例(略)
三、教育補助
(一)國內的支持與服務措施
為避免子女完成義務教育後中斷受教育的機會,提供兒童與少年就學相關補助,有學雜費減免補助、就學生活扶助。
(二)國外的教育支持措施(略)
四、住宅服務
(一)國內的支持與服務措施
政府為解決貧窮家庭的主宅需求,有其相關政策,有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房屋修繕補助及社會住宅等,以提供生活和居住品質。
(二)國外住宅協助服務措施(略)
第四節 我國對近貧家庭的支持與服務(略)
第五節 結語
我國對於貧窮家庭,提供生活、醫療、教育、與住宅等方面的支持服務。這些協助能讓貧窮家庭在自身資源不足的情況下、仍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第十一章 單親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單親家庭之定義與趨勢
單親家庭之定義是:由單一公親或母親與至少一位依賴子女(未滿18歲)所組成的家庭。
第二節 台灣單親家庭之生活處境與需求
一、身心負荷
由傳統夫妻共組的主流家庭形象下,單親家庭容易被標籤「偏差」、「破碎」或「不正常」的家庭,使單親父母飽受道德譴責壓力,而有自卑、焦慮和沮喪的負面情緒。伴隨心理壓力而來的身體健康問題,也是單親父母的隱憂。
二、人際與社會網絡疏離三、親職角色與照顧需求四、就業、經濟與貧窮
第三節 單親家長之性別差異
一、單親父親家庭
(一)家務工作方面:單親爸爸仍以經濟角色為主,也多傾向訓練孩子參與家務工作。
(二)親子關係方面:和子女間的關係多半慢慢發展成類似師生或彼此互惠的形式。
(三)性別角色及性別意識方面:傳統祖母擔任家務,強男性養家的觀念,而在核心家庭中,單親父親必須實際操作家務,因而對性別角色及性別意識產生反省與軟化。
(四)經濟方面:礙於傳統性別刻板印象,使經濟弱勢的單親爸爸備感壓力,進而限制其求助行為。
二、男女單親家長之異同
男女單親家長在面對單親事件的態度、反應、處理方式、及其所遭遇的困境和需求有明顯的差異。
(一)男女單親在家庭結構之異同
相同處在「經濟所得」,皆以個人所得為主。
相異處在「單親原因」「居住型態」,男性因離婚而變單親,女性則因喪偶或未婚。
(二)單親對家長的影響之性別異同
相同處在均擔心自己或子女的未來,其次是工作或經濟壓力。
相異處在女性會因受家庭照顧而難以投入勞動市場,男性則因身體上的不可抗因素。
(三)男女單親對子女的影響之異同
相同處在相異處在
(四)男女單親對福利需求之異同
較無相同處,但對福利措施了解以男性比較多,母親對法律服務、教育補助與緊急生活扶助、職業訓的期待較高。
第四節 單親家庭政策與福利服務措施
  單親家長並沒有另一半可乆共同分擔,這也就是謂的「角色過度負荷」。
我國和單親家庭相關的法源有:「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單親家庭接受的福利服務以現金補助較多,次為醫療補助、食物補助與平民借住。
台閩地區辦理單親家庭福利服務的困難:
(一)經濟扶助(二)就業輔導(三)居家安排(四)諮商輔導(五)子女教養
第十二章 婚姻暴力家庭支持服務
目前各縣市通報婚姻暴力顯示,仍以身體虐待居多,若以「權力與控制」模式觀之,精神虐待理應多於身體虐待,也就是凡有身體虐待者必有精神虐待,但有精神虐待未必有身體虐待。
第一節 婚姻暴力的定義、類型與迷思
一、婚姻暴力的定義
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2.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4.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二、婚姻暴力涵蓋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婚姻暴力循環
(一)身體暴力
就理論上的概念而言﹐身體暴力大致包括了任何鞭﹑打﹑毆﹑踢﹑捶﹑掐﹑咬﹑燒﹑撞﹑推﹑抓﹑甩﹑扯﹑揪等動作攻擊﹐或任何使用器具﹑刀槍攻擊方式﹐基本上都屬於身體暴力﹐也幾乎都被認定是家暴罪之行為﹐只是嚴重性的高低之分而已。
(二)精神虐待
1.言詞攻擊─辱罵詛咒、詆毀貶抑、諷刺…
2.心理或情緒待─不屑表情、瞪眼、跟蹤、忽略…
(三)財物破壞
破壞配偶心愛的東西、破壞原有的環境
(四)經濟控制
  限制工作或工作收入、控制金錢使用…
(五)性虐待﹕
性騷擾、強制猥褻、因而染上性病或愛滋
四、婚姻暴力循理五、婚姻暴力迷思
迷思 事實
只有低收入家庭、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不會常發生,即使發生也是馬上就和好了,不會變得更嚴重。 錯!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並且家庭暴力並不是偶發行為,會隨著時間而越演越烈,傷害的程度也隨著時間成正比。

家庭暴力的發生,多半是受暴者向施暴者挑釁,導致施暴者忍無可忍而動手打人,不是受暴者故意的,更不是施暴者願意選擇的。 錯!事實上,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與控制,施暴者通常認為自己比家中其他的人更有權力,因此可以決定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處理及控制行為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人,也因為如此,他/她的上司(比施暴者權力更大的人)向他/她挑釁,他/她就不敢對上司施暴,以免對自己不利,可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識的行為。
家庭暴力很少發生,即使偶爾發生也不會惡化。 錯!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社會對被害人的不支持,而使被害人沒有勇氣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曾有專家學者估計,婚姻暴力的發生比例可能在17.8W64;35%之間,這些數字還不包括兒童虐待與老人虐待的數字。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錯!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錯!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一個糾結混亂的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忍耐可以改善一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錯!暴力行為不會因為消極的忍耐就好轉,必須了解暴力的本質,雙方都做好自我管理、學習新的行為模式,才能真正改變。
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錯!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第二節 婚姻暴力之風險、影響與成因
一、婚姻暴力之風險分析
(一)來自施暴者風險分析
  1.遭受肢體傷害 2.精上的損害 3.牽連子女 4.財務風險 5.對家庭和朋友的影響
6.失去關係 7.逮捕及法律狀態
(二)因現實生活所引發風險分析
1.財務限制 2.居住區域 3.身體健康問題 4.心理健康問題
5.社會系統不當的回應 6.立基於種族、族群、性別與性取向的歧視
二、婚姻暴力的影響
兒童目睹家暴的當下反應:
  1.驚恐的情緒反應,不知所措:如在旁哭泣、不知如何是好
2.出面干涉,試圖以各種方式介入父母衝突
3.生理或心理上脫離現場,如假裝熟睡
4.假裝沒事,靜觀其變或出現身心退化現象,如尿床
 兒童目睹家暴的行為反應:
  1.看臉色來分辨施暴者的人情,並做出不同的反應
2.躲避、討好、順從施暴者
3.與施暴者疏遠、偏向受暴者
三、婚姻暴力的成因
  暴力循環、低社經地位、經常衝突的家庭、父權家庭(性別不平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家庭、親職知識與功能不足的家庭、缺乏社會支援系統、社會及結構壓力、社會孤立、低自我概念、心理病態、低成就感、低自控能力、世代間暴力傳承等。
(一)個人層面
  -人和特質的缺陷,自我的情緒控制能力不足、心性不成熟、欠缺自信心、過度抑鬱、有高度不安全感、或有其它精神障礙的人。
  -社會技巧低劣,溝通技巧不良、抗壓能力薄弱和人際關係有障礙的人。
  -梁患不良惡習,例如濫用藥或酗酒成癮。
  -面臨生活的困境,由於失業或經濟困乏。
(二)家庭層面
  -原生家庭的教養不當,暴力管教是對下一代的不良示範。
  -原生家庭的結構缺陷,在父母離異或單親家庭中成長的人,因為缺乏親情的關愛,容易形成偏差的觀念。
  -原生家庭的病理因素,在一個溝通失序與衝突不斷的家庭中成長,因為沒有社會從上一代學習正確的互動模式,欠缺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能力,容易傾向用暴力來解決問題。
(三)社會文化層面
  -傳統社會中,往往認同一家之主可以擁有較多的權力,即便有時會用暴力來處理家庭中的問題,   甚至用暴力來維持他自己的權威,都是可被接受的。這樣的價值觀當然會助長家庭暴力的形成。
  -媒體對家庭暴力的報導不當,許多不眾傳播媒體的從業人員,本身受到父權思想的影響,或是為了商業利益與收視率,在節內容或報導中,往往傳輸給大眾錯誤的觀念,或是只重過程,缺乏深入探討, 形成家庭暴力的負面教材。
第三節 婚姻暴力防治沿革與工作內涵(略)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暴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第四節 婚姻暴力家庭支持服務之未來展望
(一)推動初級預防的教育訓練與宣導,建構以社區為核心的福利平台,強化社區民眾對婚姻暴力防治的參與行動
(二)推動被害人安全網介入救援二級預防
(三)發展更有深度與廣度的個案管理三級預防的矯治虛遇
(四)組織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團體
(五)培植民間團體,連結其他專業領域,建立服務網絡溝通平台與策略聯盟組織

第十三章 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跨國婚姻與新移民家庭之形成背景(略)
第二節 台灣新移民家庭之現況(略)
第三節 台灣新移民家庭之需求
一、語言不通與社會互動困難   二、文化差異

三、經濟與就業需求              四、性別平等與婚姻暴力     五、新台灣之子教養困境          六、公民身分與福利資格     
第四節 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重點工作一:生活適應輔導
(一)生活適應輔導班
(二)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相關諮詢窗口
(三)輔導取得駕駛執照,提供行的便利
(四)與各國政付合作,建立入國前輔導機制
重點工作二:醫療優生保健
(一)輔導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障
(二)補助低收入戶之外籍與大陸配偶產前遺傳診斷及結紮經費
(三)實施外籍配偶入境前健康檢查
重點工作三:保障就業權益
(一)修正就業服務法,放寬工作許可
(二)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推介與媒合
重點工作四:提昇教育文化
(一)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二)宣導並鼓勵新移民就讀國中小補校以取得正式學歷
(三)落實家庭教育法,辦理家庭教育活動
重點工作五:協助子女教養
(一)提供嬰幼兒健康保障
(二)加強語言及社會文化學習
(三)定期辦理新台灣之子教育方式研討會
(四)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弱勢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習
重點工作六:人身安全保護
(一)編印人身安全宣導手冊
(二)設置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建立單一通報窗
重點工作七:健全法令制度
重點工作八:落實觀念宣導
(一)加強宣導族群平等與相互尊重觀念
(二)整合規劃多元文化教材
第十四章 兒虐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兒少虐待的概念與定義
  目前台灣的實務界與學術界對兒童虐待類型主要也是分成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等四大類型。
一、身體虐待
  當兒童遭受身體暴力虐待,在兒童身上常留下一些臨床上可檢驗的傷害,甚至死亡;例如:瘀血、傷痕、燒燙傷、裂傷、骨折、腦出血、腹部內傷等。
二、精神(心理)虐待
  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意識、故意對兒童的情緒傷害,像是對待孩子用拒絕、恐嚇、忽略、怪罪等態度,去孤立小孩、打垮小孩自尊心,導致其身體發育不良、情緒或行為障礙,或因長期處於婚姻暴力下的目睹兒童,導致其心理遭受嚴重的創傷。
三、性虐待
  被認為是最嚴重的虐待行為,兒童的父母、或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性侵害,包括愛撫、性交、強暴,或讓孩子長期暴露於色情環境之下等行為。被性虐待的兒童通常會因為施虐者的恐嚇或控制而保持沉默,其他成人需要仔細觀察才能發覺到孩子的受虐情況。
四、疏忽照顧
  指兒童的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沒有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導致兒童的發展遲緩,或因此影響其生命健康與安全。由此可知,疏忽的範圍很廣,從食衣住行到學習、醫療與正當行為之疏忽到遺棄兒童。
第二節 家庭病理與兒童虐待(略)
第三節 兒童虐待成因理論\
一、生態系統論
  強調個體與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亦指兒童本身、兒童的家庭與學校、兒童家庭所在的社區,擁有的社會福利體系不良,使家庭得不到適當的協助與資源;所處的社會文化價值與意識形態等缺乏兒童人權的概念,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都可能會導致兒童虐待行為的產生。
二、社會生物學理論三、個人病理觀點
  強調個人所表現出的某些特質行為,像是人格不成熟、自我中心、具衝動性人格等特質,具有這些特質者較容易成為施虐者。精神病理學者認為情緒困擾、人格異常、神經病症、精神症狀,等病徵是造成施虐行為的原因。
四、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的父母在成長的過程中,缺乏社會技巧的學習,以致他們會有社會適應不良的現象,缺乏建立正向的社會資源系統,他們也沒有辦法扮演適當的親職角色,而養育子女的方式與觀念也通常是錯誤的,只能用體罰來管教兒童,而忽略兒童的其他發展需求。
五、社會情境/壓力因應理論
  壓力與挫折是造成虐待的重要因素,像是婚姻失調、失業、社會孤立等都是壓力、挫折的主要來源,而這樣的壓力、挫折加上其他因素,例如錯誤的價值觀、親職觀念等,便會使得個人心理錯亂、控制力降低、神經失調,進而產生兒童虐待行為。
第四節 我國兒童保護之理念、政策原則與趨勢
 兒童及少年保護行動所應立基的基本信念與價值
(一)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獲得足夠的照顧與管教,並免於虐待、疏忽與剝削的恐懼。
(二)每一個孩子都應該有一個安全而永久的家庭。
(三)家長是其子女主要的照顧者與資源提供者。
(四)不論家庭的類型,每一個家庭都應該有其獨特的價值、品行與尊嚴。
(五)最適合孩子成長的處所是能夠提供孩子終生安全與幸福關係的家庭。
(六)大部分的家長其實都是有誠意、也有意願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
(七)遭遇困難的家長若經過協助,大部分都可以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社會因此有責任提供家長所需的服務來幫助他們達到改變的目的。
(八)如果家長沒有能力、沒有意願克盡其親職義務,為了孩子最佳利益,社會有權利與義務直接介入家庭以保護孩子的安全福祉。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服務目標
(一)確保遭受虐待,疏忽或處於可能虐待或受疏忽危機情境下之兒童及少年獲得安全且持續性的照顧。
(二)提供一個以兒童及少年福祉為中心,家庭場域為焦點,重視文化敏感度之全方位服務。
(三)協助個案家庭獲得必要的支持性資源,以減緩兒童及少年受虐或受疏忽程度,或者協助家外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返家。
(四)結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相關資源與網絡,提供多面向服務。
(五)檢討評量現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相關政策、程序、技巧與知識脈絡,增進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最佳決策。
(六)建構適切且周延的轉介服務系統,結合政府與民間社區資源提供持續性,以家庭為基地的服務。
第五節、第六節(略)
第十五章 犯罪少年之家庭支持服務
第一節 少年犯罪定義、概念及現況
  家庭是對抗偏差行為的前線,因此家庭對於青少年的偏差行反社會行為的影響相當深遠。
  家庭對青少年的支持程度、支持品質之良窳,將直接影響青少年的性格與行為。
第二節 少年犯罪之家庭問題與需求
  少年犯罪主要類型,以逃學、逃家為最大宗。
  暴力犯罪少年的整合型本土實證研究如下:
1. 父母親因離婚、分居、行方不明…
2. 父母親之婚姻和諧度與滿意度均較差…
3. 父母親職業聲望較低、收入水準較差…
4. 母親有固定工作與從事家庭管理之比例均較低…
5. 父母親管教態度嚴重分歧比例較高…
6. 父或母親已死亡…
7. 家庭成員有犯罪、不良習性、偏差行比例較高…
第三節 犯罪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之內涵
落實少年犯罪之防治工作:
1. 透過親職教育改善父母效能與角色扮演能力,提昇家人溝通與家庭功能,增進少年與家人關係
2.規劃與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建構少年一個氣氛良好溫馨快樂的家庭。
3. 提昇家庭管教與家庭功能,減少家庭內暴虐管教事件及家庭病理現象。
4. 減少少年對人偏差行為之模仿與學習。
5. 正視維護少年家庭健全結構與強化婚姻諮商機制的重要性。
6. 維持少年家庭適當的經濟生活。
第四節 少年犯罪防治之理念、政策原則與趨勢(略)
第五節 犯罪少年家庭支持系統與支持服務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者。
二、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者。
三、其他認有輔導必要者。
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家庭支持服務應該特別留意去著力或達成的目標:
1. 全面實施家庭教育、性別教育、親職教育與婚姻諮商,建立處理機制,改善家庭互動,使兒童與青少年可健全成長。
2. 加強對中低社會經濟水準的民眾提供職業訓練提倡金錢管理概念。
3. 鼓勵與獎勵父母親儘量親自養育孩子,減少隔代教養的弊病。
4. 對廢弛親職責任的父母,嚴厲處罰此類父母,並施予親職再教育。
5. 公母親與家庭成員的行與處世方,對青少年影響最大,我們應倡導每個人從自身行為做起,減少青少年的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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