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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下家庭支持服務-網路上課提要-蛛蜘學長整理2009-05-28

 

 

早期療育的基本主張為「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針對發展遲緩之兒童,盡可能的及早提供家庭教育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庭支持性的服務,以減輕發展遲緩兒童日後所產生的任何併發症或是其遲緩現象。

台灣的早療政策於1990年代便被提出與規劃,政府單位與民間團體除了致力於早療方案的建置與實施以外,更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界定早療服務的權責,為早療服務奠定法源基礎。

雖然早療服務發展至今已有多年歷史,相關團體也赴國外取經,但我國之早療服務仍存在著諸多困境,包括是否該通報的灰色地帶;轉介資源不足;聯合評估模式尚未建立;資源分配不均;資訊不流通;政策配套不完整等。

有鑑於此,若要提供良好與完善之早療家庭支持服務系統,相關單位應朝以下方向持續努力:建立發展遲緩兒童居家服務社群聯絡網、設置發展專責遲緩兒童的養護機構、加強醫療專業、安置機構與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聯繫網絡、特殊教育機構設置及師資的培育、加強發展遲緩兒童父母親諮詢管道與專業知識教育。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的人口已超過百萬,成為一個重要的人口群。身心障礙者這個人口類屬,係導因於身體構造或功能的不全。然而,身體上的弱勢,常進一步造成經濟、就業、教育等等層面的弱勢處境。故身心障礙者長期以來均是社會福利體系所高度關懷的群體。

 

要討論身心障礙家庭的支持服務,首先必須瞭解身心障礙家庭的特質,以及其家庭與生活狀況。同時,也必須瞭解身心障礙家庭的需求。本章將針對這些面向一一說明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其需求與所需之支持服務可能相當不同。因此,社會工作所強調的個別化服務對於身心障礙者家庭尤其重要。

整體而言,身心障礙者家庭的需求,包括經濟上的需求、醫療復健的需求、照顧的需求、家事服務的需求、社會參與的需求、以及家庭關係的需求等。這些也是身心障礙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重點。我國於民國六十九年通過「殘障福利法」,之後經歷數度大規模的修正,也將對這個人口群的名稱改為叫不具有歧視色彩的「身心障礙者」,同時隨著歷次的修法,對其保障與福利已更加完備。

 

本章後半部介紹政府和社會福利團體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的各項支持服務方案,並分析這些方案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的影響與幫助,同時探討這些方案所面臨的困境與挑戰。這個部分也將透過實務工作者的分享,讓大家更瞭解此類方案實際執行的狀況。

要討論貧窮家庭的支持服務,首先必須瞭解什麼樣的家庭會成為貧窮家庭。

 

因此,本章一開始先討論貧窮的概念與低收入的界定方式。根據現行的法令,要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必須先經過嚴格的資產調查程序,對個人和其家庭成員的所得、資產、工作能力等面向,都進行評估。由於評估的標準嚴格,國內符合具有低收入資格的人口數量不高,但他們都是經濟上最弱勢的國民。

 

接著本章介紹貧窮家庭的特質和需求。包括經濟、醫療、教育、照顧、就業、住宅等,都是貧窮家庭常面臨的問題,這些也是公、私社會救助機構提供貧窮家戶服務的重點。然而,對於低收入戶太過優惠的救助與服務,是否會造成低收入戶的依賴?這也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我國有關貧窮家戶的支持,主要的法源是「社會救助法」。根據本法之規定,政府應對貧窮家庭提供經濟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同時應提供其就業之協助。除了這些法定的主要項目之外,許多地方政府也針對當地貧窮家庭的特殊需要,提供創新性的支持服務方案,以滿足其需求,或協助其自立。

 

近年來由於經濟情勢和就業市場的變動,所謂近貧家庭的問題與需求逐漸引起重視。這些家庭面臨實際的經濟困境,但卻因為無法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而不符合社會救助的資格。本章也將特別討論此類家庭之問題,並探討近年來政府對此類家庭所提供的支持方案。

 

隨著時代推移與社會變遷,傳統家庭結構解組,家庭型態越趨多元,單親家庭可謂是結婚率下降與離婚率升高之下的產物,同時,單親家庭之數量在近十年來逐年增加,此一現象並非台灣獨有,而是世界普同之趨勢,因此,單親家庭可能面對的需求與困境便成為學界、實務界與政策制定者關注的核心。

 

綜合國內外研究結果發現,單親家庭主要面臨四大困境:因生活壓力而造成的身心負荷;為躲避烙印與負面評價而產生的人際及社會網絡疏離;需身兼父職或母職所帶來的親職角色與照顧需求;由於頓失另一半的收入而導致貧窮危機。然而,隨單親家長之性別差異,其面對各項需求的程度以及因應策略都有所不同,只是多數關於單親家庭的研究仍多以單親母親為研究對象,較少將焦點置於單親父親身上,因此,為深入了解單親父親家庭有別於單親母親家庭的不同樣貌,單親父親家庭研究將是值得深耕的區塊。

 

最後,在單親家庭的福利服務上,西方各國隨其福利意識形態之取向不同,讓服務供給的類型有所差異,趨向自由主義模式的國家偏好採用社會救助式的現金補助,而趨向社會民主模式的國家則傾向提供能使單親家長兼顧工作與照顧的親職假或托育服務。

 

相較於國外的單親福利政策與服務供給,台灣對於單親家庭的支持仍在逐步建構的過程中,殘補與非預防性的色彩仍相當濃厚,換言之,台灣單親家庭依靠非正式支持的程度遠大於正式支持體系,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單親家庭政策與福利輸送體系將是政府日後急需努力的重點。

 

公、私領域常以「家庭外」與「家庭內」為其畫分的界線,因此,「家」所具備的隱私性與完整性,讓它被視為是應受高度尊重且不可隨意侵犯的社會單位。

 

然而,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全國25縣市受理的婚姻暴力通報案件逐年成長,截至2007年底,已高達72,606件,並且,婚姻暴力除了直接對家庭成員造成傷害以外,更會間接威脅到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據此,婚姻暴力不只是單純的家務事,而是會危害公共安全與社會治安的公眾事務。

 

婚姻暴力的類型多元,舉凡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到經濟控制都屬其範疇,因此,受暴者所受之傷害便會包含生理、心理與社會等多重面向。另外,社會大眾對於婚姻暴力的認知也存在著許多迷思,例如婚姻暴力僅會發生在特定社經背景或特定族群身上、施暴者多有不良行為或人格問題、暴力行為總會自動終止等,只是婚姻暴力的成因複雜,每個家庭也都有發生婚姻暴力的風險,因此,婚姻暴力的防治工作便顯得格外重要。

 

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基本上是一個跨專業、跨部門與跨機構的工作,因此業務的推動必須透過網絡來完成,包括從中央到地方;從社政單位、教育單位、警政單位衛生醫療單位、民政單位到司法單位皆需連結合作才能有效防堵婚姻暴力的發生。總結前述,未來婚姻暴力家庭支持服務體系的建置應著重在以下五個層面:推動初級預防的教育訓練與宣導;推動被害人安全網介入救援二級預防;發展更有深度與廣度的個案管理三級預防的矯治處遇;組織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團體;培植民間團體,連結其他專業領域,建立服務網絡溝通平台與策略聯盟組織。

 

公、私領域常以「家庭外」與「家庭內」為其畫分的界線,因此,「家」所具備的隱私性與完整性,讓它被視為是應受高度尊重且不可隨意侵犯的社會單位。然而,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全國25縣市受理的婚姻暴力通報案件逐年成長,截至2007年底,已高達72,606件,並且,婚姻暴力除了直接對家庭成員造成傷害以外,更會間接威脅到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據此,婚姻暴力不只是單純的家務事,而是會危害公共安全與社會治安的公眾事務。

 

隨著現代化的進程與全球化浪潮席捲,經濟發展、科技發達、交通工具的突破使得地域間的距離縮短,人力與資本開始跨國流動,進而增加了跨國婚姻的機會。以台灣而言,自1980年代政府鼓勵台商到東南亞投資與引進東南亞籍勞工開始,逐漸帶動東南亞籍婚姻移民的風潮;另外,隨著解嚴後台灣與大陸交流日漸頻繁,也為兩岸人民開啟婚姻配對的大門。

 

據移民署與戶政司的統計,自1987年開始,來台的東南亞籍與大陸籍配偶逐年攀升,不過至2004年後漸有下降與穩定的趨勢,截至2008年2月底,其數量總計為401,623人,並以女性為主。

 

此外,由東南亞籍與大陸籍配偶所生之新台灣之子,到目前為止約佔全台新生兒的10%左右,由此可見,除了東南亞籍與大陸籍配偶本身之需求待滿足以外,新台灣之子的生活與處境也是應受關切的議題。

 

新移民家庭的需求與困境大致包括語言溝通、文化調適、就業與經濟、婚姻暴力、子女教養、公民身分與福利資格的取得,而台灣目前針對新移民家庭所提供之支持服務也不脫此範疇,主要含括生活輔導適應班、醫療優生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文化教育、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落實觀念宣導等八大工作重點,期待透過公、私部門對新移民家庭議題的重視與彼此合作,能使新移民家庭獲得基本的保障與權利。

 

台灣地區每一年都發生數千件的兒童及少年被虐待案件,大多數的孩子都是家庭病理現象的犧牲者,他(她)們遭受了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嚴重的疏忽導致生理、心理、各項基本權益蒙受重大損失,甚至出現無法挽救的後果。這些現象在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無疑是一個絕大的諷刺。

 

受虐的無辜兒少需要國家籍社會大眾的關切與救援、保護。本章從探討兒少受虐的現象及現況著手,討論家庭病理與兒少受虐的關係,介紹各種能解釋兒少受虐的成因理論,並且分析我國目前兒少保護的相關法令與政策,從國家法令及政策的高度來檢視兒少保護工作的現況。本章也專訪了內政部兒童局簡慧娟局長,她從主管兒少福利的最高業管長官的角度來說明兒少受虐原因、兒少保護的因應對策及措施。

最後,本章作者認為,家庭支持方案是防治兒少受虐的基本工程,包括一般兒童及少年的福利服務、家庭功能的維護、高風險家庭的評估及處遇、家庭維繫方案的落實、家庭重整方案的實踐,並且現在台灣增多中的新移民或外籍配偶家庭,以及因為經濟低迷而出現越來越多的弱勢家庭,其兒少之權益維護及家庭支持方案之規劃與實施,是當前政府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作者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言,讓修習本課程之學生一起思考與努力。

 

在台灣少年犯罪事件不僅層出不窮,且犯罪手法漸趨惡質,例如殺人、性侵害、強盜搶奪等,對整體社會造成重大衝擊。雖然從實際的犯罪統計及實證研究都發現,近幾年少年犯罪之人數不斷下降,人數是10年前的一半,但是各種研究觀察卻也發現,少年犯罪的質趨向惡化,更顯出其殘暴化、魯莽化、輕率化、成人化。另外,遊走在犯罪邊緣的少年虞犯人數,也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少年犯罪問題經常讓社會大眾憂心忡忡。

 

根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未滿12歲之人是兒童,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是少年。也有許多人把少年和青少年混合使用,不過在國際衛生組織或我國的衛生署,當在統計青少年的自殺率時,把青少年定義為15歲至24歲之人,值得注意。

 

個人認為,在台灣將少年定義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可能較為恰當,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剛好是就讀國中及高中職階段,18歲大約為高中職畢業之年,準備進入大學或進入社會尋求獨立自主的時候,以社會期待、個人生活模式之轉變,以及個人生心理狀態之轉變,應該可以被認為是脫離少年的階段。我國民法定義滿20歲以上之人為成人,所以,個人認為,如果認真來說要有青少年的階段,應該可以將12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界定為青少年,涵蓋少年階段,並作為過渡到青年階段的轉承期。

 

兒少虐待的成因

1. 兒少受虐原因依序為施虐者缺乏親職教育、婚姻失調、酗酒藥物濫用、貧困、失業、精神疾病、人格違常、童年受虐等。

 

施虐者原因缺乏親職教育 婚姻失調 酗酒藥物濫用 貧困 失業 精神疾病 人格違常 童年受虐 其它

% 35 21 12 9 7 4 2 1 7

2.衣上表可歸納施虐主要因素:

(1) 親職功能失調(2) 家庭面臨多重風險

 

家庭病理與兒童虐待的關係:家庭病理現象明顯的家庭,是問題較多的家庭,也會造成家庭的功能失調、結構破碎,家庭氣氛僵化、家人溝通不良,在這樣不溫馨的家庭中,兒童與少年容易受到各式各樣的身心傷害,兒童虐待案件容易發生。

因此,在探討兒童受虐的問題之時,應該不脫離家庭為整個問題核心焦點的概念,處遇兒童少年虐待問題時,仍應以家庭為處遇焦點,特別是孩子的父母親最為關鍵,否則病態的家庭生活,仍然無時無刻在侵蝕孩子身心的健康。因此,在施虐家庭的支持性服務中,就必須將專業資源導向消除或減緩施虐家庭之各種病理現象。

 

兒童虐待的後果:

1.發展上的影響

2.情緒上的影響

3.性格上的影響

4.行為上的影響

5.教育上的影響

6. 社會生活上的影響

7.長期的影響

 

兒虐成因理論概述

一、生態系統論:個體在社會上之生態有三個層次,即個人的層次、社會心理的層次及社會文化的層次。從個人的層次觀之,個人之生理缺陷、人格偏差、親職知識與能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缺陷等,都足以出現兒虐之加害行為。 從社會心理的層次觀之,人際支持網絡不足、社會人際互動能力或社會技巧欠佳等,都會提升兒少遭受虐待之危機。從社會文化的層次觀之,當社會文化縱容父母親使用暴力去管教小孩,社會上到處充滿使用暴力的氣息,則兒童虐待容易發生。

 

二、社會生物學理論:社會生物學理論即演化觀點。 男性以量取勝,因此具主動性與侵略性;且由於人類生理構造與生殖方式之特性,男性面對自己的子代,其疑慮與不確定性較女性大。雖然兒童虐待施虐者以親生父母占八成,但許多男女會對於其同居人之年幼子女施加凌虐手段,甚至加以性侵害,則是因其與受虐者之 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行為較不受親情的羈絆與人倫道德上之譴責。

 

三、個人病理觀點:個人之生理異常、器質疾病或生化因子異常,可能與個體出現失控的暴力行為有關。兒童虐待的施虐者在各種心理病症的罹患比例均高於一般父母。

 

四、社會學習理論:人類的攻擊行為是一種學習過程。個體透過觀察與模仿,形塑其行為模式。兒童虐待的施暴者往往也是從小在家庭生活當中經常遭受暴力對待,或經常目睹家人間使用暴力化解紛爭或控制他人。

 

五、社會情境/壓力因應理論 對現代人的生活而言,眾多壓力使個體疲於應付,如果因應壓力的能力有限或缺損,內在焦慮與挫折感逐漸累積與升高的同時,其情緒與行為容易失控,忿懣情緒可能透過暴力形式發洩出來。 此理論可以說明,為何中下階層者、低教育程度者,或在經濟困頓時期與社會較為蕭條混亂之時,發生兒虐之機率較高。

 

整合理論觀點

兒童虐待成因理論眾多,各自可以解釋兒虐事件的一部份,或各自有所側重。因此,要對當前社會上發生之兒虐案件做較為周延的解釋,必須留意整合理論觀點。

例如,生態系統觀點是提供評估兒少受虐之最重要理論,不過個人之精神病理問題、人格偏差問題或個人不良習性(如酗酒),也需要特別注意。另外,社會情境/壓力因應理論也不可不留意。

在進行兒虐案件成因理論之分析時,必須以整合的觀點作為基礎,才能正確且完整的得到答案。

例如,一位中年失業且又離婚的父親,因為心情鬱悶,罹患了憂鬱症。有一天夜裡,帶著五歲的兒子在郊外溪畔喝悶酒,因為心情低落鬱悶,喝了幾杯之後已經略帶醉意。此時,其兒子不耐外面風寒,吵著要父親帶他回奶奶家。結果父親一時情緒失控,毆打兒子並以雙手掐住五歲男童的脖子,導致男童窒息。該男子以為孩子睡著了,以外套幫他蓋上,繼續喝酒,直到自己也睡著。隔天清晨醒來,喚叫孩子時,才發現孩子已經身體僵硬冰冷,死亡多時。

此一案例之成因,無法以單一的理論加以完整解釋。欲完整解釋此一事件,至少需要考慮:個人生心理病理因素、生態系統理論、社會情境/壓力因應理論。亦即,施虐者因為中年失業且又離婚,對於這些打擊與壓力因應無力,無法成功地克服生活上之困境,其又罹患憂鬱症,導致衝動行為的控制力薄弱,其與兒子間的親子關係又不如兒子與奶奶間親密,使得雙方在互動及溝通上遭遇難題,此又是受虐兒處於適應不良的不利生態系統中,其易受害性相當高。

 

兒保的理念:我國之兒童保護理念與政策,參照聯合國1959年公布揭示的「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要承認兒童應在家庭環境中,在幸福、情愛 及瞭解的氣氛中成長,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

兒童需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之精神下獲得培育成長。

兒童應該受特別之保護及養護,各國應留意有關兒童之保護與福祉之社會與法律原則。

兒少需享有最低標準之司法受審權利,在緊急狀態及武力紛爭下,要特別保護兒少之生命、身體與各種人格、尊嚴及發展之權益。

我國兒少保護的理念第三條揭示兒少的最佳利益原則:

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2.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利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3.簽約國應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在安全與保健方面,以及該等機關內之工作人數與資格是否合適,且是否合乎有權監督機構所訂之標準,作嚴格之要求。

 

兒保政策內涵: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揭示防止兒童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

1.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2. 該等保護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所需要的各種社會計畫,其他型態的有效防患措施,與上述對待兒童與不當的事件的發現、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與追蹤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有關司法訴訟的有效協助。」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具體而言,為了更周延地保護兒童及少年,我國之兒童少年福利發展趨勢,已經朝向擴大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範圍。

例如,通稱的兒童福利實則涵蓋了少年福利,其服務對象已經擴大包括少年。

保護兒少之法律規定主要規範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特別是第四章保護措施述及兒少必須被禁止的不當行為、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媒體、媒材之防堵,禁止兒少出入不正當場所,禁止利用或雇用兒少從事不正當場所之服務人員、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虐待或遺棄行為、孕婦不得使用有害胎兒之物質、不得讓兒少處於易生危險之環境、專業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兒虐情事之責任報告、法律義務…等。

 

兒保發展趨勢:強調兒少虐待之初級預防, 廣泛注意與主動積極地協助高風險家庭,以支持式的服務介入,降低高風險家庭發生兒少受虐之可能性。

發生兒少虐待的家庭通常在早先就已經出現許多足以發生悲劇情事的徵兆,專業人員可以判斷介入,以免情勢惡化到虐待或嚴重疏忽。

加強高風險及兒虐家庭通報介入服務:

1.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獲得足夠的照顧與管教,並免於虐待、疏忽與剝削的恐懼。

2.每一個孩子都應該有一個安全而永久的家庭。

3.家長是其子女主要的照顧者與資源提供者。

4.不論家庭的類型,每一個家庭都應該有其獨特的價值、品格與尊嚴。

5.最適合孩子成長的處所是能夠提供孩子終生安全與幸福關係的家庭。

6.大部分的家長其實都有誠意、也有意願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

7.遭遇困難的家長若經過協助,大部分都可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社會因此有責任提供家長所需的服務,來幫助他們達到改變的目的。

8.如果家長沒有能力、沒有意願克盡其親職義務,為了孩子之最佳利益,國家與社會有權利與義務直接介入家庭,以保護孩子的安全及福祉。

 

我國兒童保護之成效:

1.訂定「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2.設置通報救援專線

3.建置緊急救援及安置系統

4.提供個案處遇服務

5.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6.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宣導

7.建構高風險家庭篩選轉介及關懷處遇機制

8.開辦「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兒少虐待防治法令:根據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1.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2.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3.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4.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5.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6.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等

 

第二十六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之各種行為,警示父母親或照顧者,必須善盡監督輔導或管教的責任,否則將受處罰。父母親對孩子之監督管教疏忽,導致孩子行為偏差或遭受身心危害,都屬廣義的兒少虐待。

例如,兒少不得:

1. 吸菸、飲酒、嚼檳榔。

2.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3.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等

 

第二十八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三十條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兒少虐待防治之落實-預防面向:

1.預防家庭風險

2.開辦「弱勢兒少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3.落實親職教育

 

兒少虐待防治之落實-後續處理 :後續處理

1.通報處理

2.個案的專業服務

 

兒少虐待防治之挑戰:我國對於兒少虐待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著許多挑戰,許多公私立機構專職人員及經費欠缺,民眾保護兒童與少年之概念雖已較過去進步,但「多管閒事」的習性依然薄弱,發現兒少虐待或疑似案件時仍不習慣向警方或社政單位舉發,國家社會礙於經費編列不足或預算排擠,缺乏堅實整合的家庭照顧政策與方案,特別是對於較低社會經濟地位的危機家庭或高風險家庭(如長期失業、夫妻離異、家庭經濟陷入絕境、具有藥酒癮者之家庭或精神異常者之家庭),應該更積極介入進行兒童保護,進行預防性的家庭干預及處遇,否則均會使兒童保護工作遭遇許多障礙與盲點。

 

高風險家庭支持方案:此方案就是希望能夠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特徵的家庭,地方政府或受託機構專業人員主動和提前介入此等家庭及個案,有效評量及協助其潛在的問題與需求,以預防兒虐及攜子自殺案件之發生。

此一方案係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預防性、輔導性及支持性之服務方案,協助家庭(父母親)扮演良好的親職照顧教養及保護兒童功能。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之規劃內容,該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1.全面推動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機制,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教保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等基層人力,篩檢因失業、負債、貧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同居及婚姻失調等問題導致兒童照顧不周的高風險家庭,轉介地方政府社會局,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增強家庭權能,進而預防兒少虐待、家庭暴力、攜子自殺事件發生。

2.協助地方政府增加320名兒童保護社工人力,加強兒童保護救援。

3.依據「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增聘社工人員148名提供高風險家庭關懷訪視及危機處遇服務,針對案家需求運用資源予以輔導與協助。

4.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協助急困家庭紓解經濟壓力。

5.研修兒童及少福利法,將村里幹事納為兒童保護責任通報人員,並將村里長、村里幹事、公寓大廈管理人員納入高風險家庭通報人員,落實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機制。

此外,目前政府亦積極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期待能夠建構完善社區保母系統網絡,積極招募合格保母,並擴增社區保母系統服務能量及據點,促進托育制度普及化;這樣的支持性服務可以提供類似對於不堪育兒負荷的父母親一種「喘息服務」,減少因為無法承受照顧幼齡子女之沈重負擔,產生失控情緒與行為,有助於減少兒虐事件發生。

 

各個家庭支持方案中,特別以高風險家庭最受到各界重視,因為高風險家庭問題多元,稍有輕忽即可能造成真正的兒虐悲劇,甚至成為全家傷亡之家庭悲劇,但是真正的成效需要進一步的實證研究方能確認。

本章聚焦於介紹少年犯罪的問題本質、現況,少年犯罪各種原因當中的家庭因素,並討論我國現行與犯罪少年家庭支持服務相關之法令、家庭政策與方案中對於少年犯罪問題之處理與防治作法,建基於少年犯罪防治三級預防的概念,特別介紹家庭支持方案如何幫助一般少年不致於犯罪、如何幫助虞犯少年如何不走上更偏差的犯行、有輕微犯行少年如何不再犯罪、嚴重犯罪少年在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之後,如何獲得更好的保護與矯正,減少重複犯罪之可能。這些政策及措施如要獲得有效的成果,必須以家庭為基礎,對少年的家庭進行較周延且深入之評估處遇,方能幫助少年減少犯罪。家庭支持方案是強化少年家庭的基礎工作,福利色彩的家庭照顧及轉向社區處遇是國家社會在防治少年犯罪需努力的目標。

 

少年犯罪定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貫徹保護少年之立法意旨,維護少年前途與福祉,少事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事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以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犯罪」就刑法觀點而言,犯罪是一種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事法令規範,具有構成犯罪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可責性,應受刑事規範處罰的行為,或稱為「法定犯罪」。

少年所為行為如構成犯罪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即為犯罪少年,如因未滿十四歲者不罰(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因未滿十八歲而減經其刑者(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

 

少年犯罪現況與趨勢

目前少年的犯罪狀況,根據法務部(2008)最新公布的資料顯示,2007年1月至12月間,少年兒童犯罪總人數有9,072人,較2006年同期減少1人。但是其中刑事案件增加27.1%,而保護事件人數則減少1.07%。也就是說,與前一年同期相較,雖然兒少犯罪人數幾乎相同,但少年兒童觸犯較嚴重犯罪(例如,暴力犯罪、性侵害、吸食毒品)的人數有增加的趨勢,顯示少年犯罪現象的嚴重性。

 

在探討促成青少年犯罪發生原因的相關理論與研究中,家庭一直被視為是重要因素。同時,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統計資料亦顯示,青少年的犯罪因素中,家庭因素勝過社會、個人心理、個人生理、學校及其他因素。少年刑事案件以竊盜、傷害、毒品、性侵害、強盜搶奪、殺人未遂、恐嚇等。少年虞犯事件之主要類型以逃學、逃家為最大宗。

 

少年犯罪的後果

「昨日之兒童犯可能成為今日少年犯;今日之少年犯可能成為明日成年犯。」

少年犯罪造成社會不安、家庭缺損、人力資源的損耗、國家生產力下降、年輕人的前途備受影響,被犯罪少年所傷害的被害個人、家庭或社會,都可能蒙上難以平復的創傷。

 

犯罪兒童之家庭特性

黃永斌(1997)對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與執行中之非行兒童,拘留於各少年觀護所之非行少年,及台灣北、中、南、東四區八所國小在學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發現與一般兒童相比較,非行兒童之家庭較常具有下列特性:

1. 父母分居、單親、孤兒、及父母不帶在身邊(如隔代教養)者多

2. 父母感情較不好

3. 父母不良行為較多

4. 父母教育程度較低

5. 父親較無固定工作,家庭經濟較差

6. 父母親較不常在家

7. 父母親管教方式較不能接受

8. 在家時比較無人可談心

9. 家裡兄弟姊妹比較多

10.居家環境不良

 

犯罪少年與家庭病理

國內一份針對暴力犯罪少年的整合型本土實證研究(蔡德輝、高金桂、林瑞欽、楊士隆、鄭瑞隆、吳芝儀、吳建昌,1999),該研究發現如下:

(一)與一般少年相比較,暴力犯罪少年之家庭具有下列特徵:

1. 家庭結構破碎與家庭功能喪失之比例甚高。

2. 父母婚姻關係與親子關係疏離、緊張與衝突。

3. 父母親職業聲望較低、社會經濟地位較差…等比例高。

4. 父母親均較不常在家。

5. 父母親管教態度嚴重分歧之比例較高。

6. 隔代教養或非由親生父母親撫養長大之比例較高。

7. 家庭成員有犯罪記錄或偏差行為與不良習性之比例較高。

 

(二) 暴力犯罪少年絕大多數有逃學與逃家之記錄,與父母親、學校老師、兄弟姊妹、同學關係不良比例甚高。

(三) 暴力犯罪少年與家庭成員(尤其父母親)之社會聯絡較少。

(四) 暴力犯罪青少年之父母親對親職責任之承擔不大。

 

許春金、馬傳鎮、馬鎮華(1997)等人對收容於機構中之犯罪少年進行調查研究,發現犯罪少年家庭結構完整者(父母均在且同住者)只佔51%,父母親無業或無固定就業者比例超過20%,犯罪少年父母親分居之比例高達39.6%,再婚之比例達17.5%;父母親拒絕少年、不當監督管教,或經常施予生、心理暴力。

 

犯罪少年家庭之處遇需求

Goldstein(1990)和Seydlitz與Jenkins(1998)提出家庭因素中有幾項對少年犯罪行為影響甚鉅,分別是缺乏父母親的愛,父母親拒絕,父母管教因素(如父母嚴苛的管教、虐待、父母管教鬆散或父母根本不管教等),家庭成員偏差或犯罪行為之學習感染,家庭失和與家庭暴力,與父母親的關係疏離等。

 

吳齊殷(1996)也指出,家庭因素對少年之負面影響有內化症狀(即憂鬱症狀)與外化症狀(即行為問題),甚至更嚴重的會有兩者併發症狀。換句話說,負面或不適當的家庭教養實施,會導致少年心理健康較差,甚至罹患憂鬱症狀,也導致少年較常發生偏差行為。

鄭瑞隆(2006)研究及觀察認為,少年偏差與非行是少年或少女在家罹患「缺愛症候群」的結果。此類少年因為家庭氣氛緊張,容易逃家與逃學(周震歐、趙碧華,1996)。

 

親職功能與支持服務

1. 透過親職教育改善父母效能與角色扮演能力,提昇家人溝通與家庭功能,增進少年與家人關係

2. 規劃與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建構少年一個氣氛良好、溫馨快樂的家庭

3. 提昇家庭管教與家庭功能,減少家庭內暴虐管教事件及家庭病理現象

4. 減少少年對家人偏差行為之模仿與學習

5. 正視維護少年家庭健全結構與強化婚姻諮商機制的重要性

6. 維持少年家庭適當的經濟生活

 

少年犯罪防治理念

少年犯罪之成因非常複雜,絕非單一因素能解釋,欲防治少年犯罪問題,也非從單一視野就能完成,不過,既然家庭是導致少年犯罪最重要的因素,國家社會當然必須對犯罪少年之家庭進行介入處遇。

 

少年犯罪防治政策

我國對於兒童、少年家庭系統之法規相關規定,散見於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其主要之內容,乃在涵攝整體權利義務、以及所應或禁止對於兒童及少年之行為…等。雖法文上之規定較為零散,卻可窺視法律規定兒童、少年之保護已然具體。觸法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介入及處遇則見於兒少福利法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簡稱少事法)。

 

少事法第二十九條指出,如果少年觸犯法律經少年調查官(少調官)調查結果認為情結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少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或交付兒少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少事法第五十一條指出,對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少保官在執行對少年之保護業務時,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保護少年之人(一般為少年之父母)為必要之洽商。因此,少保官根據法官裁定少年需受保護或必須遵守之事項,應該明白具體地告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親),確認其遵行不悖。除此之外,少保官可以扮演多種角色,去協助犯罪少年之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能更有效地管教少年,使少年回歸正常的就學、就業與生活,促使少年不再有任何違法行為或虞犯行為之出現。

 

少事法第十八條,如果少年仍不聽從管教,或出現虞犯的行為,則對少年有監督權之人、少年肄業之學校、或少年保護機構可以向少年法院請求處理之。

 

如果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通常為父母親)因怠忽親職責任、忽視教養,使得有少年觸法或因虞犯而受刑之宣告或受保護處分,則少年法院(庭)可以裁定命令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此為強制性的親職教育輔導,目前內政部兒童局已經研發公布了強制性親職教育的課程內容,各地方法院少年司法單位如果需要命令少年之父母親去接受此項強制教育,通常是委託地方政府社政部門或由各地方之專業組織團體協助進行。

 

少年犯罪防治趨勢

犯罪少年的父母親常常是具有個人品行或行為缺失之人,父母親之夫妻關係常有不睦或決裂之情形。犯罪少年之家庭常是高風險家庭或具有多重問題的家庭,因此,欲對此類家庭協助,需有整體、周延與前瞻之觀點與作為。Gitterman與Germain (2008)的「生活模式」(Life model)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Gitterman & Germain, 2008: 72)該模式倡議助人專業實務應該關照重點如下:

1. 助人專業實務應發揮專業功能,對個人、家庭、群體、社區、團體進行服務,並能進行受助者權益的倡導。

2. 注重倫理原則。

3. 對於個人多樣性要保持高度敏感,並能執行具高度專業技能的服務。

4. 能給予案主增權賦能,在實務上注重社會正義的實踐。

5. 能統整運用各種工作模式、方法與技能。

6. 以伙伴關係去處理案主與工作員的關係。

7. 對於案主各種問題與生活事件之評估與處理都與案主有協同一致的觀點。

8. 工作重點在於案主個人與集體的優勢、案主行動及決策。

9. 能體察普遍存在的社會與環境特質,並留意文化的特徵。

10. 能對實務工作進行評價,並對專業知識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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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系統概念

家庭是影響兒童與少年早期發展與控制攻擊性行為的重要社會化機構,對子女道德觀念的灌輸及提供指導與支持是家庭責無旁貸的義務,但當家庭無法負擔起此種責任時,政府、整體社會或相關社區機構必須要負起責任,提供家庭需要的支持式服務,確保家庭能夠獲得必要的協助以改善其對子女的照顧及支持功能。

 

家庭對於青少年的支持程度高低、支持品質之良窳,將直接影響青少年的性格與行為。從系統觀點(systematic perspective)而言,家庭是一個具有固有結構與完整功能的整體系統,家庭系統之內存在有各個不同的次系統(sub-systems),例如:夫妻次系統、親子次系統、手足次系統、父子次系統、父女次系統、母子次系統、母女次系統等(Gelles, 1995)。

 

家庭系統之完整、功能發揮之健全、各個次系統間之溝通與互動順暢無礙,則可以構成溫馨、快樂的家庭環境,造就健康快樂、性行健全的青少年。根據家庭系統理論(謝秀芬,2004),少年的犯罪行為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家庭系統的功能失調所致。因此,欲改善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不能僅從青少年本身著手,應該從改變整個家庭系統、家庭關係或互動開始下手,才可能有根本性的幫助(林家興,1997;郭靜晃,2005;Ingoldsby, Smith, & Miller, 2004)。

 

犯罪少年家庭支持問題

在法制面上,我國對於兒童、少年之家庭支持系統或方案之原則性相關規定,散見於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於實務制度上之運作,則有「親職教育」與「司法轉向」之二個主要作法。雖有具體之立法,但親職教育與轉向處遇在現行實務運作上,常流於形式化,內政部兒童局雖有律定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但是具有實際執行能力的單位或機構不多。

 

負責執行的少年刑事司法單位亦未能具備完善之執行知能,而轉向處遇之內容則欠缺具體之統一規劃,在執行面的作法仍然十分分歧。少年矯正機構對於少年之家庭連結與協助,也常因人力與物力之稀少而有心無力。

 

社會救助的發展

民國(年) 社會救助相關法令 說明

35 「台灣省冬令救濟實施辦法」

36 R26; 「台灣省人民失業調查及救濟辦法」

R26; 「台灣省各公立醫院附設貧民施醫所辦法」

38 R26; 「台灣省立救濟院組織規程」

R26; 「台灣省立習藝所組織規程」 R26; 「台灣省貧民調查須知」

39 R26; 「台灣省立救濟院(所)院(所)民習藝辦法」

R26; 「台灣省取締散兵遊民辦法」

43 「加強地方救濟習藝機構安置貧病難民實施要點」各收容機構以習藝為中心工作,無業遊民、盲啞殘疾、不良少年、貧苦孤兒及大陸來台難民對對象,促其獲得技藝自立更生。

45~47 「公共扶助法草案」 分老年扶助、失依兒童扶助、殘廢扶助與臨時扶助四類。

47 「台北市貧民調查要點」

51 「社會救助法草案」包括生活扶助(含老年扶助、兒童扶助與殘廢扶助)、醫療補助、非常災害救濟及公私立救助設施。

52 「台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

54 「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其中社會救助強調採院外救濟方式

54 「台灣省救濟院及習藝所收容救助辦法」

57 「台北市政府輔導貧民臨時工作辦法」(以工代賑)

59 台北市「福德社區」完成第一個平價住宅

61 「台灣省消滅貧窮計畫綱要(小康計畫)」九項協助脫貧方法:擴大救助安養與收容、輔導生產、輔導就業、辦理職業訓練、興建貧民住宅、指導節制生育、輔導接受教育、推行社區生產福利事業、發動社會力量配合救助運動

61 「台北市安康計畫」

65 台灣省各公私立救濟院所改「仁愛之家」

66 「社會救濟調查辦法」修正「社會救濟調查辦法」將貧戶改為「低收入戶」

57 「台北市社會救濟調查辦法」民66年修正為「台北市社會救助戶調查辦法」,將貧戶改稱為「社會救助戶」;以「生活照顧戶」與「生活輔導戶」名稱取代原先之「一級貧戶」與「二級貧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訂為「按公立救助機構院民(大口)主副食標準,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69 「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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