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學習指導中心  

 

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學習指導中心  

青少年心靈輔導社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宗      旨

第 三 章  服 務 內 容

第 四 章 社 員 大 會

第 五 章 社 團 組 織

第 六 章 社 團 活 動

第 七 章 社 團 經 費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社團組織暨活動實施要點而制定。

第 二 條 本社全名為『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學習指導中心青少年心靈輔導社』簡稱『國立空大高雄中心心輔社』或稱『心輔社』。

第 三 條 有鑒於現在社會上青少年問題日益增多且嚴重,他們大都來自於不健全的家庭,本著關懷、鼓勵和引導之心境,結合同學們之愛心和熱誠而成立『青少年心靈輔導社』。

第 二 章   宗   旨

第 四 條 推動關懷青少年,散播愛的種子,並能學以致用,服務社會;以國立空大同學不畏艱辛之學習精神和服務社會的熱誠來引導這些青少年,鼓勵他們,做為他們學習的楷模。

                        第 三 章   服務內容

第 五 條 聘請相關課程指導老師、團體單位及專業顧問,共同培訓輔導志工。

第 六 條 擔任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監獄之函信輔導及晤談輔導志工。

第 七 條 擔任單親家庭、中途之家、未婚媽媽之家之心靈輔導志工。

第 八 條 藉由傳播媒體來呼籲社會人士,重視青少年問題,用愛心和耐心協助他們重建信心,走在成功的回頭路上。

第 九 條 發揮國立空大同學之愛心及對社會服務之熱誠,拋磚引玉,鼓勵各大專院校同學更進一步的關懷社會,服務社會。

第 四 章 社 員 大 會

第 十 條 選舉社長:由全體出席過半數之社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一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需在本社擔任二年(第一、二屆除外)以上之幹部經歷或一年(含)以上之輔導(諮商)社工經驗。

第十二條 決議幹部會議之提案及表揚優秀幹部及社員。

第十三條 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社長可不定期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社員大會通過決議後修訂之。

第十五條 指導老師:聘請具有輔導諮商之專業背景人員。

第 五 章 社 團 組  織

第十六條 社長:

     (1)  對外代表本社處理社務有關事宜,對內總理本社社務、制定活動方針、召開社員大會等。

    (2) 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擬定草案提議請社員大會決議。

    (3) 遵照並執行社員大會之一切事項。

    (4) 指揮並督促本社各組之工作及查核財務。

    (5) 委任本社副社長及各組幹部。

第十七條  副社長:

     (1)  輔助社長處理本社一切事務。

    (2) 社長因故缺席,代理執行社長職務。

    (3) 協助本社各組之工作推行。

第十八條 活動組:

    (1) 負責本社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2) 與其他社團聯誼及互動。

第十九條 行政組:

    (1) 負責處理本社行政事務。

    (2) 集會程序之安排及製作會議紀錄。

    (3) 學校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4) 社刊及評鑑資料製作。

第二十條 總務組:

    (1) 負責採購、資產管理。

    (2) 負責活動攝影、記載、編輯。

    (3) 文宣海報之設計製作。

第二十一條 財務組:

    (1) 負責收取社費。

    (2) 各項活動費用收支。

    (3) 帳務管理。

    (4) 於社員大會時公佈收支明細表。

第二十二條 輔導組:

    (1) 負責收發信件。

    (2) 培訓新進認輔人員。

    (3) 招收新社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

    (1) 凡本校同學贊同本社宗旨,對輔導工作具耐心及恆心,經由輔導組報名,填寫資料,繳交社費即具社員資格。

     (2)  社員應享有之權利包括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及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3)  社員應儘之義務包括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擔任且盡力於本社所博調之職務,並定期繳納常年費。

第  六  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社活動平日以函信或晤談輔導青少年為主。

第二十五條 不定期舉辦青少年心靈輔導之相關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社社長視需要得召開幹部會議。

第二十七條 不定期舉辦志工培訓相關課程座談會及心得分享。

第  七  章   社團經費

第二十八條 凡入社社員應按規定繳交入社費貳佰元。

第二十九條 社員需於每年繳交常年費用肆佰元。

第三 十 條 學校補助。

第三十一條 自由樂捐。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社創立於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學習指導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本社創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每年得舉辦慶祝大會。

第三十四條 認輔志工若違反志工原則,而造成安全上的顧慮時,經查證屬實,嚴重者即取消認輔資格。

第三十五條 個案資料絕對保密,不可外洩。

第三十六條 每學期末時,每位認輔志工要交一份認輔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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