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寧療護與健康食品—給衛生署長的公開信 許禮安

第一個訴求是:請署長下令所有衛生署醫院限期開設安寧病房!

我的理由如下:

一、邱署長當年推動騎乘機車強制帶安全帽的立法,冥冥中保護許多人免於被開腦或死於車禍,救人於無形的功德或許是讓邱院長成為署長的因緣。以我過去從事安寧療護十多年的經驗,我相信只要署長一聲令下,所有署立醫院都可以開設安寧病房,讓轄下院長限期完成,列入績效考核,辦事不力者以怠忽職守理由予以降級或調職,這將是邱署長可以留名台灣醫學史的另一項重大貢獻。

二、根據衛生署網站公告的資料(行政院衛生署,2003):

運用以全人照顧為主的安寧療護方式照護癌症末期病人,經過專家學者評估,不但能夠提供較為人性化的醫療服務,而且因減少非必要的醫療介入,經統計每日費用,傳統照護約6,146元,安寧療護約4,263元,可見安寧療護較傳統照護更節省醫療費用。透過安寧療護,可使得疼痛及其他症狀控制與病人身體不適,均獲得極佳的改善效果。另外,病人及家屬對「身體照顧需求的滿足」、「症狀控制」、「情緒需要的滿足」及「全面生活品質」等四方面醫療服務的滿意度,都高於一般病房。

既然可以節省健保醫療費用的支出,又可以讓病人與家屬獲得更高品質的醫療照護與更高程度的滿意,令人不懂為何轄下的公立醫院竟然都沒有執行,更不懂為何歷任署長都沒有下令要求院長執行?這是間接否認自己公告承認的研究資料數據,還是間接顯現有些人在其中尸位素餐呢?

我猜是因為政策彼此抗衡,身為衛生署長,既希望健保局能夠節省開銷,又希望署立醫院業績成長,這是左手與右手打架,終將導致兩敗俱傷的局面!醫院業績要成長,就必須製造更多的病人,一位有良知的署長絕對不可以這樣起惡念而應當知所抉擇。

第二個訴求是:請署長讓所有日常食品都可以通過健康認證!

我的理由如下:

一、健康食品根本就是一個不合邏輯的分類!如果你身體健康,那麼所有你平常在吃的食物應該都算是健康食品。可是衛生署竟然有認證的「健康食品」,那意思是未經衛生署認證的我們平常吃的食物就都是「不健康」食品囉?如果你身體不健康,也就是已經生病,那你應該要吃藥品而不是健康食品。

總而言之,「健康食品」是一個不應該存在的類別,不然,按照合理的邏輯,衛生署應該要規定:我們日常所有吃下去的食物都需要經過「健康食品」的認證,包括所有的蔬菜、水果、魚類、肉類、豆類、蛋類、奶類等。

二、遠見雜誌曾經報導:「健康食品」的成本大約只有15%!那麼只有少數經過認證的健康食品變成在暗示有官商勾結的可能,為了避免瓜田李下之嫌,我建議署長下令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所有的日常食品類別全面進行健康認證!

然後成立比照藥害救濟的制度,讓全國人民日常生活飲食,只要按照衛生署的健康認證標示去食用就可以健康安全無憂,萬一吃出問題還可以獲得賠償,衛生署才可以真正成為為全民健康把關的單位,署長就會是一位功德圓滿的署長了。

許禮安註:我知道衛生署網站有「署長信箱」,但是我不相信署長有空親自處理,應該是分層負責到沒有決策權力的屬下負責回答,所以請不要叫我寫署長信箱,其實我早在衛生署花蓮醫院當家醫科主任時就已經是黑名單了,我可不想被官方和廠商暗算。

許禮安101-03-06(二)午時修訂

不一定要切片也可以開立重大傷病

許禮安

十多年來從事安寧療護服務,一直聽到家屬抱怨:診斷出癌症末期的主治醫師不願意開立重大傷病申請單,理由是病人或家屬拒絕接受病理切片檢查,或是說健保規定沒切片報告不能開重大傷病。

最近又聽到南部某醫學中心常有類似的狀況:病人已經被主治醫師診斷是肺癌末期轉移到腦部和骨頭,但仍因為不能做切片而被拒絕開立重大傷病,可是這位病人是因為肺癌的位置太接近心臟主動脈,切片立即危害生命的風險高到主治醫師也不願意切片,偏偏又告訴家屬說不能開立重大傷病的理由是不切片不能確定診斷,搞不好也有可能是肺結核。

其實,根據民國92年5月21日公布的「癌症防治法」第三條(引自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網站公告)「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癌症: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這是92年4月29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國家法律,如果健保局有規定要切片才算癌症,那就是健保局的規定已經違法了。

我曾經在某公立醫院遇過:護理長的媽媽已經年高九十,被腸胃內科醫師以超音波診斷和蘋果電腦的賈伯斯一樣是胰臟癌末期,不打算做切片更不可能做治療,但就是不肯開立重大傷病申請單,護理長帶媽媽來我的家醫科門診接受疼痛控制時問我怎麼辦?我說那我來開好了。

其實在這之前,我幫另一位肝癌末期病人開過重大傷病申請單,同樣是腸胃內科醫師以超音波診斷而且同樣不肯開立重大傷病,後來健保局有公文通知通過重大傷病,可惜收到時病人已經死亡!住院醫療費用10%部分負擔,家屬繳了幾萬元也要不回來,可是這本來就是可以幫家屬節省的,是病人和家屬本來就應該享有的免部分負擔的健保權利。

我本來就想好如果健保局沒通過申請的因應對策。因為健保局如果沒通過重大傷病,照理說前面主治醫師的診斷與治療所申報的醫療費用,健保局也應該要向醫院扣款索回。因為這樣表示健保局不承認病人是癌症,那不就等於是打了前一位主治醫師一個耳光。那我可能就考慮要召開記者會找媒體記者公開事實,並且還可能控告健保局承辦人員瀆職,請注意病人的病歷上都寫得一清二楚。

至於前一位主治醫師敢給病人下了癌症末期的診斷,也給了症狀控制的藥物,還記載在病歷上,竟然不敢或不肯幫病人開立重大傷病申請單,難道是不相信或不承認自己的醫療專業判斷嗎?或者是不合理不合法又不合邏輯,自己打自己嘴巴呢?

我過去以家醫科與安寧緩和醫療專科醫師的身分,開立重大傷病申請單的經驗,很幸運全數都是通過的,像肝癌、胰臟癌只需以前面診斷醫師的超音波報告,肺癌只需以胸部X光等,是根據「癌症防治法」所謂的「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完全合理又合法,而且其實「重大傷病申請單」只需要醫師印章與醫師字號,根本不用填寫到專科醫師的字號。

因此要懇請健保局與全國醫師:不要再繼續自欺欺人,不要再騙病人與家屬說:「沒做切片不能開重大傷病」,因為這樣的行為與說詞,基本上不只是顯示自己不懂法律與不夠專業,甚至還可能違法。我知道目前的趨勢是許多醫師怕被告,我真心希望將來不會有醫師被病人或家屬提告,理由竟然是違反「癌症防治法」!

許禮安註:我雖然是醫師,副業是衛生署屏東醫院家醫科兼任主治醫師,主業是高雄市張啟華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我同時還是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理事,但是我寫這篇文章不代表任何機構單位的立場!這是以同樣有繳交健保費的中華民國國民的個人名義來寫的,因為我也怕被主管機關秋後算帳,我只希望讓社會大眾能夠知道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許禮安101-2-10(五)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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