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平交易法呢?

   公平交易法主要係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俾使於市場自由經濟法則與促進商業活動、及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間求取平衡點。其章節主要係對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不公平競爭等常見行為態樣提供基礎規定,並明定違反前述相關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罰則,既而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分之。

壹、立法目的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故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隨政經社會現況之變遷,調整並建立符合當時之商業遊戲規則,以導向企業間之良性競爭,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俾利整體國民經濟。

貳、規範行為類型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架構亦即主要規範行為態樣,主要可分為反拖拉斯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反拖拉斯行為又可分為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又可分為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妨礙價格決定自由)、限制公平競爭行為、仿冒他人商品貨服務表徵行為、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網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等,本法並於第二條至第八條等訂有定義規定,係簡述上述規範類型如下:

I. 反拖拉斯行為

一、獨占行為

本法第十條關於獨占行為禁止之規定,其目的主要在於禁止已經取得之獨占地位的濫用,而不在於禁止獨占地位之取得或維持,此即所謂公平交易法不禁止獨占、但禁止獨占地位濫用之原則。

二、結合行為

所謂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本法第六條對結合行為訂有定義性之規定,其係屬企業現代化之主要手段與趨勢。依本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並未禁止結合行為,但若其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其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則主管機關得予以許可之。

三、聯合行為

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聯合行為係指有競爭關係之事業間以契約等合意之方式,共同決定商品之價格、交易等營業事項而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者而言。本法對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立法類型,以防弊於未然,故若聯合行為符合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且該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例外許可之。

II. 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法之立法本質係一競爭法,其主要規範目的為市場公平競爭機能之維護,故於本法第十八條以下訂有不公平競爭各種基本類型之規定,並可將之歸納為兩大類:「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及「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其主要職權係得獨立判斷事業之競爭行為是否公平,並在其不公平時予以作出處分案或不許可案之決議,其對之亦享有調查權。本法所規範之行為態樣雖多有定義性之法條明文規定,但因商業活動之態樣多元不一,且本法行為規範要件甚為抽象,認定不易而無一具體客觀之標準,尚須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故主管機關先前對相關類似案例所作成之處分或不處分等相關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認定見解,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以兼顧理論與實務,並平衡各保護法益間之衝突。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

本法於後段章節部分訂有違反本法之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罰則規定。蓋本法多為命令或禁止之強制規定,違反者,本法分別依其情形,課以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收填補損害、嚇阻不法及秩序管理之法效。

參考資料 <cite> http://www.taiwanlaw.com/c.php?cat=121 </c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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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簡稱

◎沿革

80年02月04日 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81年01月13日 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81年01月27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

81年02月0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一屆委員就任

81年02月04日 公平交易法生效施行

84年02月0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二屆委員就任

87年02月0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三屆委員就任

88年02月03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

88年06月16日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88年08月30日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89年04月26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第9條

90年02月0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屆委員就任

91年02月06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

91年04月24日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91年06月19日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92年11月26日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93年02月0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五屆委員就任

93年12月24日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96年02月0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六屆委員就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職掌、組織與員額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本會或公平會)成立於中華民國81年1月27日,隸屬行政院,為我國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依法掌理擬訂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以及調查處理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的行為,包括獨占、結合及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事項,若涉及他部會的職掌,依法由公平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公平會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公平交易法所定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一、職掌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平會的職掌包括︰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

(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另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6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第28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二、組織

本會的組織,目前設置有委員會議及5個業務處,以及統計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5個行政單位。

三、人力資源

本會法定員額列有180至242人,截至97年6月底實際職員總數為213人。

 ■依學歷統計分析

   .研究所以上占 38%

   .學士學位占 51%

   .專科程度占 8%

   .高中(職)占 3%

 ■依年齡統計分析

   .29歲以下占 9%

   .30至39歲占 36%

   .40至49歲占 39%

   .50歲以上占 16%

     (平均年齡37.44歲)

 ■依專業背景統計分析

   .法律 54人占 25% .經濟 36人占 17% .其它 123人占 58%

     (企管、資訊、統計、會計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及委員會議

一、職權

委員會議是公平會最高的決策機關,其職權包括︰

1.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

2.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畫之審議、考核。

3.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處分案之審核。

4.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

5.委員提案之審議。

6.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二、特色

公平會的委員及委員會組織具有下列特色︰

1.委員會的運作採合議制。由於公平法是一部法理頗高的財經法規, 為能充分考量、融合各方意見,使相關案件 的處理,均能符合立法的要求,公平會採合議制,為行政院各委員會中,極少數採合議制 的委員會。

2.公平會置委員九人,均為專任,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九位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3.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黨活動影響。

4.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5.委員的任用,應具備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參考資料http://www.ftc.gov.tw/

2008-09-12 00:48:51 補充

◎公平交易委員會各部門組織及業務

一、第一處

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1.農、林、漁、牧、狩獵業。

2.商業。

3.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4.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

5.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二、第二處

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1.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2.製造業。

3.水電燃氣業。

4.營造業。

5.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2008-09-12 00:49:20 補充

三、第三處

掌理下列事項︰

1.關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2.關於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3.關於仿冒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4.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及廣告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5.關於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6.關於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7.關於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企劃處

掌理下列事項︰

1.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研擬事項。

2.關於應依公平交易法公告事項。

3.關於公平交易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事項。

4.關於國內外公平交易資料之蒐集及經濟分析事項。

5.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企畫事項。

2008-09-12 00:49:32 補充

五、法務處

掌理下列事項︰

1.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修訂事項。

2.關於公平交易法令之諮詢事項。

3.關於公平交易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4.關於罰鍰之執行事項。

5.關於刑事違法案件移送事項。

六、行政單位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 處、室事項。

統計室: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及資訊系統的建立與維護事項。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008-09-12 00:51:49 補充

大略列出其中一部分,如欲更進一步詳細瞭解,請參考:http://www.ftc.gov.tw/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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